國際民事訴訟費用擔保,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外國當事人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預先提供一定金額或貨物作為擔保,以支付以後可能判決由他負擔的訴訟費用的一種制度。英國、美國、法國、聯邦德國、日本、比利時、丹麥、挪威、土耳其、巴西、波蘭、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國均實行此種制度。但上述各國對哪些種類的國際民事案件及哪種外國原告才要求提供擔保,規定不盡一致。
有的國家對一些案件不需要提供擔保,而對於其他案件則要求必須提供擔保。如法國規定有關商事案件,挪威規定有關票據的訴訟,奧地利規定有關票據、婚姻和支付案件,外國原告可以免於提供訴訟費用擔保。有的國家規定,在該國沒有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的外國原告要提供訴訟費用擔保,如日本。但更多的國家規定,在互惠的條件下,可免於外國原告提供訴訟費用擔保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