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諸多部門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
- 外文名:無
- 發布時間: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發布單位:質檢總局
簡介,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
簡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
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
匯發〔2003〕13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完善外匯監管,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和標識的統一性,解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的賦碼問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在外匯業務中全面使用組織機恥槳兵構代碼標識的通知》(匯發〔2002〕24號)的規定,將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的特殊機構賦予代碼。為舉照境兆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制定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見附屬檔案)。現將該《規程》下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該《規程》實施後,銀行自行為特殊機構編制的代碼、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 “外匯局分支局 ”)自行為特殊機構賦予的代碼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機構應當按照《規程》的規定申領特殊機構代碼。
二、請各外匯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機構新舊代碼的對照表,以便於特殊機構申報信息的前後銜接。
三、各外匯局分支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代碼工作機構應積極配合,做好特殊機構代碼的申領、賦碼和管理工作。
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將此文轉發轄內支局和銀行(包括外資銀行)。
外 匯 局
質 檢 總 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在外匯業務工作中全面使用組織機構代碼標識的通知》(匯發〔2002〕24號)精神,切實完善外匯監管、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監測數據質量,保證申報主體基本情況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和標識的統一性,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委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辦理特殊機構代碼賦碼工作。國市和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以及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以下簡稱 “外匯局分局 ”)負責代理轄內特殊機構代碼的申領、管理等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全國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和賦碼的協調工作,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統一負責特殊機構代碼的賦碼、防重、查錯等工作,並負責安裝、維護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系統(以下簡稱 “賦碼系統 ”)。
第三條 本規程所指的特殊機構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目前不屬於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正式組織機構代碼範圍的、確因辦理收支業務需要統一標識的申報機構,包括部分境內機構(軍隊、武警等),以及在境內銀行有收支業務的境外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以下簡稱 “境外機構 ”)、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等。
特殊機構代碼是指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向特殊機構統一賦予的、僅供該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時使用的專用代碼。該代碼不作為認可特殊機構為有效機構的證明。
第四條 辦理涉外收付業務的銀行,對首次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機構,需查驗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簡稱 “代碼證 ”),並核驗其有效性。
(一)如果該機構無代碼證,但屬於本規程第三條所規定的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應當按以下流程辦理特殊機構代碼:
1.該機構應當向銀行出具包含其準確、完整、規範名稱的有效證明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銀行應當審核該申領機構的名稱,確棗汗犁保該機構名稱與開戶檔案資料中的名稱或預留印鑑一致,並留存該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或批文的複印件兩年備查。銀行應於當日按照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表1〔略〕)的格式將需要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信息通知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或者已安裝賦碼系統的所在地外匯局支局。
2.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後,於1個工作日內嫌踏鑽循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射提奔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相應的申領表。
3.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外匯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領請求進行審核、查重後,通過賦碼系統實尋良達時賦予特殊機構代碼並返回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支局。
4.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的特殊機構代碼後,於本工作日內列印出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 ”(表2〔略〕)和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表5〔略〕),並通知相應的銀行。
5.銀行收到外匯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表2和表5)後,應留存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 ”。同時應在本工作日內通知申領機構前來領取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
(二)對於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經失效的境內機構、無組織機構代碼證且不屬於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業務操作流程辦理特殊機構代碼:
1.辦理涉外收付業務的銀行應填寫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協辦單 ”(以下簡稱 “協辦單 ”,見表3〔略〕)中的 “銀行填寫 ”欄,並要求該機構自行填寫 “機構填寫 ”欄後,前往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證。
2.如果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核實,該機構屬於其賦碼範圍,則該機構應按規定申領組織機構代碼;如果不屬於其賦碼範圍,則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應於本工作日內填寫協辦單中的 “代碼管理中心意見 ”欄,並通知該機構憑該協辦單前往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支局辦理特殊機構代碼。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應留存協辦單的複印件,以便於日後籌辦機構轉為正式組織機構時進行核對。
3.已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有關協辦單;未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清單匯總並填寫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表4〔略〕)後,將該申領表遞交所屬的外匯局分局,並留存有關協辦單。
4.外匯局分局收到轄內支局提交的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或代碼工作機構出具的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協辦單 ”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相應的申領表或協辦單。
5.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外匯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領請求進行審核、查重後,通過賦碼系統實時賦予特殊機構代碼並返回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支局。
6.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的特殊機構代碼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列印出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表5)和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 ”(表6〔略〕),並通知申請機構或轄內相應外匯局支局。
7.未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外匯局分局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後,於本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機構前來領取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表5)。
第五條 協辦單和申領表的留存期限為兩年。
第六條 對由特殊機構轉為符合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碼範圍的機構,應重新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的申領要求,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該類機構在申領組織機構代碼時,應當向代碼工作機構出示其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以確保機構代碼的唯一性。
第七條 已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分支局應當將賦碼信息製作備份並定期對賦碼信息和賦碼系統進行維護。
第八條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將所辦理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情況,於每月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定期將特殊機構及其代碼情況在外匯局系統內部網上發布,供各分支局查詢,以減少重複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負擔。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應做好數據備份工作,並定期將特殊機構及其代碼情況提供給各地的代碼工作機構,便於其核對和管理組織機構代碼。
第九條 本規程自2003年12月1日起實施。
特殊機構代碼是指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向特殊機構統一賦予的、僅供該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時使用的專用代碼。該代碼不作為認可特殊機構為有效機構的證明。
第四條 辦理涉外收付業務的銀行,對首次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機構,需查驗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簡稱 “代碼證 ”),並核驗其有效性。
(一)如果該機構無代碼證,但屬於本規程第三條所規定的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應當按以下流程辦理特殊機構代碼:
1.該機構應當向銀行出具包含其準確、完整、規範名稱的有效證明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銀行應當審核該申領機構的名稱,確保該機構名稱與開戶檔案資料中的名稱或預留印鑑一致,並留存該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或批文的複印件兩年備查。銀行應於當日按照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表1〔略〕)的格式將需要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信息通知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或者已安裝賦碼系統的所在地外匯局支局。
2.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後,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相應的申領表。
3.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外匯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領請求進行審核、查重後,通過賦碼系統實時賦予特殊機構代碼並返回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支局。
4.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的特殊機構代碼後,於本工作日內列印出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 ”(表2〔略〕)和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表5〔略〕),並通知相應的銀行。
5.銀行收到外匯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表2和表5)後,應留存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 ”。同時應在本工作日內通知申領機構前來領取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
(二)對於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經失效的境內機構、無組織機構代碼證且不屬於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業務操作流程辦理特殊機構代碼:
1.辦理涉外收付業務的銀行應填寫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協辦單 ”(以下簡稱 “協辦單 ”,見表3〔略〕)中的 “銀行填寫 ”欄,並要求該機構自行填寫 “機構填寫 ”欄後,前往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證。
2.如果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核實,該機構屬於其賦碼範圍,則該機構應按規定申領組織機構代碼;如果不屬於其賦碼範圍,則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應於本工作日內填寫協辦單中的 “代碼管理中心意見 ”欄,並通知該機構憑該協辦單前往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支局辦理特殊機構代碼。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應留存協辦單的複印件,以便於日後籌辦機構轉為正式組織機構時進行核對。
3.已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有關協辦單;未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清單匯總並填寫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表4〔略〕)後,將該申領表遞交所屬的外匯局分局,並留存有關協辦單。
4.外匯局分局收到轄內支局提交的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或代碼工作機構出具的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協辦單 ”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相應的申領表或協辦單。
5.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外匯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領請求進行審核、查重後,通過賦碼系統實時賦予特殊機構代碼並返回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支局。
6.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的特殊機構代碼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列印出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表5)和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 ”(表6〔略〕),並通知申請機構或轄內相應外匯局支局。
7.未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外匯局分局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後,於本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機構前來領取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表5)。
第五條 協辦單和申領表的留存期限為兩年。
第六條 對由特殊機構轉為符合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碼範圍的機構,應重新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的申領要求,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該類機構在申領組織機構代碼時,應當向代碼工作機構出示其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以確保機構代碼的唯一性。
第七條 已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分支局應當將賦碼信息製作備份並定期對賦碼信息和賦碼系統進行維護。
第八條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將所辦理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情況,於每月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定期將特殊機構及其代碼情況在外匯局系統內部網上發布,供各分支局查詢,以減少重複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負擔。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應做好數據備份工作,並定期將特殊機構及其代碼情況提供給各地的代碼工作機構,便於其核對和管理組織機構代碼。
第九條 本規程自2003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