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第9版)中文版》內容包括:本分類表為第9版《洛迦諾分類表》的中文版(另有中英文對照版)。我國在外觀設計專利保存和註冊的官方檔案以及公布的這些檔案上,標註該分類表中的分類號。《洛迦諾分類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編髮,已出版了9個版本。第9版《洛迦諾分類表》於2008年1月以兩種正式文本(英文和法文)出版,於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時廢止前一版本。
基本介紹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 書名: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文版
- 作者: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頁數:264頁
- 開本:16
- 品牌: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譯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 出版日期:2009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2477193, 780247719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後記,序言,
內容簡介
《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第9版)中文版》由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序言
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洛迦諾分類表使用說明
洛迦諾分類表(第9版)
大類表
大類和小類表(含注釋)概述
大類和小類表(含注釋)
產品項列表
使用指南
按類別順序排列產品項列表
簡明洛迦諾分類表
簡明洛迦諾分類表說明
簡明洛迦諾分類表目錄
簡明洛迦諾分類表
後記
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洛迦諾分類表使用說明
洛迦諾分類表(第9版)
大類表
大類和小類表(含注釋)概述
大類和小類表(含注釋)
產品項列表
使用指南
按類別順序排列產品項列表
簡明洛迦諾分類表
簡明洛迦諾分類表說明
簡明洛迦諾分類表目錄
簡明洛迦諾分類表
後記
文摘
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68年10月8日)
第一條建立專門聯盟;採用國際分類
(1)適應本協定的國家組成專門聯盟。
(2)上述國家採用統一的外觀設計分類(以下簡稱“國際分類法”)。
(3)國際分類法應包括:
(i)大類和小類表;
(ii)結合外觀設計的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包括這些產品分成大類和小類的分類標記;
(iii)用法說明。
(4)大類和小類表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根據第三條規定所設立的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可以對其作出修正和補充。
(5)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和用法說明應由專家委員會依照第三條規定的程式通過。
(6)專家委員會可以依照第三條規定的程式對國家分類法進行修正和補充。
(7)(a)國際分類法套用英語和法語制定。
(b)第五條所述大會可以指定的其他語言的國際分類法正式文本,應由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公約所述智慧財產權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後制定。
第二條國際分類法的使用和法定範圍
(1)除本協定另有規定的要求應適用該規定的要求外,國際分類法純屬管理性質。然而,每個國家可以將其認為適當的法定範圍歸屬於國際分類法。特別是本專門聯盟各國對本國給予外觀設計的保護性質和範圍應不受國際分類法的約束。
(2)本專門聯盟的每一國家保留將國際分類法作為主要的分類系統或者作為輔助的分類系統使用的權利。
第一條建立專門聯盟;採用國際分類
(1)適應本協定的國家組成專門聯盟。
(2)上述國家採用統一的外觀設計分類(以下簡稱“國際分類法”)。
(3)國際分類法應包括:
(i)大類和小類表;
(ii)結合外觀設計的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包括這些產品分成大類和小類的分類標記;
(iii)用法說明。
(4)大類和小類表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根據第三條規定所設立的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可以對其作出修正和補充。
(5)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和用法說明應由專家委員會依照第三條規定的程式通過。
(6)專家委員會可以依照第三條規定的程式對國家分類法進行修正和補充。
(7)(a)國際分類法套用英語和法語制定。
(b)第五條所述大會可以指定的其他語言的國際分類法正式文本,應由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公約所述智慧財產權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後制定。
第二條國際分類法的使用和法定範圍
(1)除本協定另有規定的要求應適用該規定的要求外,國際分類法純屬管理性質。然而,每個國家可以將其認為適當的法定範圍歸屬於國際分類法。特別是本專門聯盟各國對本國給予外觀設計的保護性質和範圍應不受國際分類法的約束。
(2)本專門聯盟的每一國家保留將國際分類法作為主要的分類系統或者作為輔助的分類系統使用的權利。
後記
自1985年4月1日,即《專利法》實施之日起,我國確定使用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法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分類。該分類法是根據《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建立起來的,體現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又稱《洛迦諾分類表》,簡稱“分類表”)中,於1971年起生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編髮,經過不斷進行修訂,到目前為止已經出版了9個版本。1996年9月19日我國正式加入《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成為該協定的成員國。依照該協定,我國在外觀設計專利保存和註冊的官方檔案以及公布的這些檔案上標註《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分類號。
從1985年4月1日至今,我國分別翻譯並使用了《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第4版、第6版、第7版、第8版。從第8版開始,為了便於分類表的參照和使用,在出版中文版的同時,編輯出版了中英文對照版的分類表。
本次出版的第9版分類表,是在繼承以往中文譯本的基礎上,保持了英文版分類表的體系,在翻譯的內容方面稍作調整,即保留一直使用的按類別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省略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的設定主要是為了方便英文使用者,將分類表中涉及的產品項按照英文字母的順序排列而成,若將此譯成中文,該排列順序將呈現出雜亂無章的狀態,為避免中文使用者產生歧義,本版分類表仍延續我國翻譯版本的慣例,略去該部分內容。同時,為了方便使用,編輯整理了“簡明洛迦諾分類表”,放在本書的後部。
本版分類表的翻譯工作從2008年8月啟動,翻譯小組由外觀設計分類領域9位資深的審查員組成,他們是林笑躍、方麗娟、王嫣、李婧初、周佳、曹敏、何攀輝、黃婷婷、張霞。在翻譯過程中,翻譯小組本著嚴謹的工作態度,收集大量的相關資料,對分類表的大類、小類、注釋以及產品項逐一進行核實、翻譯,並對分類表進行整體的梳理,使本版分類表在第8版的基礎上,翻譯得更趨準確。在此,對翻譯小組的成員利用業餘時間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謝!也對為本版分類表的翻譯提出很多有益的建議的外觀設計審查部和文獻部的同志,尤其是廖晉江、李連群、孫建強、劉文、崔健國、孫磊等,表示感謝!
雖然翻譯小組投入大量的精力,但是由於翻譯人員翻譯經驗不足、水平有限,疏漏在所難免,懇請使用者批評指正。
從1985年4月1日至今,我國分別翻譯並使用了《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第4版、第6版、第7版、第8版。從第8版開始,為了便於分類表的參照和使用,在出版中文版的同時,編輯出版了中英文對照版的分類表。
本次出版的第9版分類表,是在繼承以往中文譯本的基礎上,保持了英文版分類表的體系,在翻譯的內容方面稍作調整,即保留一直使用的按類別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省略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產品項列表的設定主要是為了方便英文使用者,將分類表中涉及的產品項按照英文字母的順序排列而成,若將此譯成中文,該排列順序將呈現出雜亂無章的狀態,為避免中文使用者產生歧義,本版分類表仍延續我國翻譯版本的慣例,略去該部分內容。同時,為了方便使用,編輯整理了“簡明洛迦諾分類表”,放在本書的後部。
本版分類表的翻譯工作從2008年8月啟動,翻譯小組由外觀設計分類領域9位資深的審查員組成,他們是林笑躍、方麗娟、王嫣、李婧初、周佳、曹敏、何攀輝、黃婷婷、張霞。在翻譯過程中,翻譯小組本著嚴謹的工作態度,收集大量的相關資料,對分類表的大類、小類、注釋以及產品項逐一進行核實、翻譯,並對分類表進行整體的梳理,使本版分類表在第8版的基礎上,翻譯得更趨準確。在此,對翻譯小組的成員利用業餘時間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謝!也對為本版分類表的翻譯提出很多有益的建議的外觀設計審查部和文獻部的同志,尤其是廖晉江、李連群、孫建強、劉文、崔健國、孫磊等,表示感謝!
雖然翻譯小組投入大量的精力,但是由於翻譯人員翻譯經驗不足、水平有限,疏漏在所難免,懇請使用者批評指正。
序言
1968年10月8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全體成員國在瑞士洛迦諾召開外交會議,締結了《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下文分別稱為《洛迦諾協定》和《洛迦諾分類表》)。本書中附有《洛迦諾協定》的文本。《洛迦諾分類表》包括以下內容:(I)大類和小類表;(Ⅱ)依字母編序的外觀設計產品項列表,並標示出其所屬大類和小類;(Ⅲ)注釋。《洛迦諾協定》締結時附有初版大類和小類表。《洛迦諾協定》成立了由每一方成員國代表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該專家委員會由《洛迦諾協定》授權負責初版大類和小類表的修訂或增補工作,並受委託制定未在外交會議上制定的依字母編序的產品項列表和注釋;同時專家委員會經授權負責修正和補充(增加)《洛迦諾分類表》的大類和小類目錄、依字母編序的產品項列表、注釋3部分內容。
專家委員會已多次修訂《洛迦諾分類表》,當前第9版分類表收錄了2007年10月之前的所有修訂內容。
新版的外觀設計分類表及大類和小類表中包括32個大類和219個小類。依字母編序的外觀設計產品項列表包含7024個條目,以兩種形式表示:第一種形式不考慮產品所屬類別而僅依字母順序排列全部產品項;第二種形式在每一小類下,依字母順序排列產品項。注釋編人大類和小類目錄中。
《洛迦諾分類表》“純粹屬管理性質”,不約束各締約國“給予[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性質和保護範圍[以某種方法分類]”(《洛迦諾協定》第2條(1))。《洛迦諾協定》要求各締約國的工業產權局“在[工業品]外觀設計保存或註冊的官方檔案上以及在正式公布這些檔案時在有關刊物上標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國際分類法的大類和小類號”(《洛迦諾協定》第2條(3))。專家委員會議案中制定了使用於上述檔案和出版物中的大類和小類的標示方法。至2007年10月15日,以下49個國家加入了《洛迦諾協定》:亞美尼亞、奧地利、亞塞拜然、白俄羅斯、比利時、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中國、克羅地亞、古巴、捷克、朝鮮、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幾內亞、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馬拉威、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共和國、荷蘭、挪威、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
專家委員會已多次修訂《洛迦諾分類表》,當前第9版分類表收錄了2007年10月之前的所有修訂內容。
新版的外觀設計分類表及大類和小類表中包括32個大類和219個小類。依字母編序的外觀設計產品項列表包含7024個條目,以兩種形式表示:第一種形式不考慮產品所屬類別而僅依字母順序排列全部產品項;第二種形式在每一小類下,依字母順序排列產品項。注釋編人大類和小類目錄中。
《洛迦諾分類表》“純粹屬管理性質”,不約束各締約國“給予[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性質和保護範圍[以某種方法分類]”(《洛迦諾協定》第2條(1))。《洛迦諾協定》要求各締約國的工業產權局“在[工業品]外觀設計保存或註冊的官方檔案上以及在正式公布這些檔案時在有關刊物上標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國際分類法的大類和小類號”(《洛迦諾協定》第2條(3))。專家委員會議案中制定了使用於上述檔案和出版物中的大類和小類的標示方法。至2007年10月15日,以下49個國家加入了《洛迦諾協定》:亞美尼亞、奧地利、亞塞拜然、白俄羅斯、比利時、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中國、克羅地亞、古巴、捷克、朝鮮、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幾內亞、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馬拉威、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共和國、荷蘭、挪威、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