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1.1範圍
本協定調整當事人之間信息的電子傳輸。除非另有明示規定,本協定不調整通訊過程中的任何其他關係,無論是契約性的抑或非契約性的。電文乃指依照第二節提示的UN/EDIFACT標準所作成的數據。
1.2技術附錄
技術附錄開列了當事人對於某些技術和程式要求一致同意的規定。遇有本協定的規定與技術附錄的規定相衝突時,協定之規定優先。
第二節傳輸與操作
當事人應根據以下規定來傳輸電文:
2.1標準
UN/EDIFACT標準是指那些已通過並刊載在聯合國貿易數據交換指南中的、適用於電子數據交換的標準(包括相關的建議)。當事人應使用技術附錄中所指明的UN/EDIFACT標準的版本。
2.2系統操作
每一方當事人應測試和維持其設備、軟體及服務系統,以確保電文有效、可靠的傳送和接收。
2.3系統更改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對系統操作作出有損於當事人雙方具備的基於本協定進行通訊的能力的更改。
2.4通訊
當事人應在技術附錄中明確通訊方式,包括電訊要求及第三方服務商的使用。
2.5安全程式和服務
每一方當事人應運用和保持包括技術附錄所確定的在內的安全程式與服務措施,以保護電文及其記錄免受干擾與濫用,如非法進入、改動及丟失。
2.6記錄留存
當事人應儲存和保留依據本協定傳輸的、並可能在技術附錄中予以了明確規定的記錄和電文。
第三節電文處理
3.1收訖
凡依照本協定所傳送的電文,以符合技術附錄中指定的方式進入接收人,則視為已收訖。未按此種方式收訖的任何傳送的電文,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應適用的法律對於傳送的此種電文,不管收訖與否,賦予其法律效力。
3.2確認
3.2.1除非技術附錄中另有指定,否則電文的收訖無需收件人的確認。技術附錄中所要求的確認應包括確認的方法和種類(包括確認的電文與程式),以及,如果作有規定,應收到確認書的時限。
3.2.2確認書是收到相關電文的初步證據。當事人收到一份需要確認的電文時,在確認書發出之前,不應據該電文行事。如果收件人不能發出確認書,那么,在接到電文傳送人的進一步指示之前,他不應據該電文行事。收件人未能確認電文並不使該電文失去法律效力,除非不能從該電文中辨明傳送人。
3.2.3對於一份正確傳送的電文,如果傳送人沒有收到確認書,且未得到進一步指示,那么他可以宣布該電文無效,並將此通知收件人。
3.3技術錯誤
收件人必須告知傳送人妨害對電文進一步處理的情形,包括接收過程中的技術錯誤。
第四節效力與可執行力
4.1效力
當事人一致同意依照本協定傳輸的電文有效且可予執行,並且明示放棄對通過使用電子數據交換進行的交易提出異議的權利。
4.2證據
無需考慮缺乏書面與書面簽字,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當事人保留的電文記錄應予以接受,並可用以證明其所載信息。
4.3契約成立
通過使用本協定中的電子數據交換締結的契約,成立於依第3節第1項之方式收到對要約的承諾的電文之時。
第五節數據內容要求
5.1保密狀況
依照本協定傳輸的電文所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得視為秘密,除非法律有此規定,或技術附錄或電文中有這樣的要求。
5.2合法
5.2.1每一當事人應確保電文內容的傳送、接收和儲存符合法律對其施加的所有要求。
5.2.2如果在電文的接收與儲存中違背了應適用的法律,那么收件人應毫無遲延地通知此違法情形。
5.2.3除非收件人知道電文不合法,否則其依照本協定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5.2.4收件人一旦將不合乎法律的情況通知傳送人,他可以對任何其他不合乎法律的電文置之不理。傳送人收到該通知後,不得再傳送與法律不符之電文。
第六節責任
6.1不可抗力
如果遲延或未能履約是因當事人在締約時不能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控制和不能避免的障礙所造成的,那么任何一方當事人對該遲延或未能履約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損害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6.2免責
任何當事人不對因其違約而導致的任何特殊的、派生的、間接的或懲罰性的損害而承擔責任。
6.3服務商之責任
6.3.1一方當事人如果利用第三者提供的服務來傳遞或處理電文,根據本協定,該當事人應對該服務商在服務範圍內的任何行為、失誤或疏漏承擔責任。
6.3.2任何當事人如果要求他人使用其指定的第三者提供的服務。該當事人應對該服務商的任何行為、失誤或疏漏承擔責任。
第七節一般規定
7.1準據法
本協定受××國的國內法支配。在遇有支配交易的準據法與支配本協定的準據法相衝突時,支配本協定的準據法優先。
7.2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定的任何條款基於任何理由無效或不能執行,本協定的所有其他條款仍具完全的效力。
7.3終止
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終止本協定,但至少應在終止前30天內對此予以書面通知。終止不影響發生在此之前的任何通訊及對相關交易的履行。本協定中的2.5,2.6,4,5.1,6,7.1及7.5等條款不受終止的影響而仍舊對當事人有拘束力。
7.4完全協定
本協定,包括其技術附錄,構成當事人就本協定所涉事項達成的一份完整的協定。該協定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或有權代表當事人簽字的人可以對技術附錄予以修正。每一方當事人應向對方提供書面的、已簽名的修正文本。技術附錄及每一項有效的修正構成當事人之間的協定。
7.5標題及小標題
本協定之標題及小標題應視為其所屬條款之組成部分。
7.6通知
除第三節規定的確認與通知外,任何根據本協定或技術附錄需要發出的通知,如果通知人向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書面的並由其授權的人簽字的文本,或提供了能夠調取其記錄的電子等價物,那么該通知視為已正確作出。每一份通知自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前述地址時開始生效。
7.7爭議的解決
方式一:仲裁條款
本協定所產生的,或與本協定相關的爭議,包括任何涉及其存在、效力或終止的問題,將提請仲裁,由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仲裁庭由當事人協定的,或在缺乏當事人協定時,根據×××程式規則由×××任命的一人或三人組成。
方式二:法院管轄條款
本協定所產生的,或與本協定相關的爭議,將提交×××法院管轄,該法院具有排他管轄權。
當事人簽署本協定的時間為協定前面所載明的日期。
當事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當事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