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佛教聯合會是在太虛大師倡導成立的世界佛教聯合會基礎上改制而成立的。
弘化大和尚作為太虛大師的再傳弟子,以太虛大師為榜樣,發願重整太虛大師倡導的世界佛教聯合會,使中國佛教進一步走向國際化而奔波於香港、歐美等地,並得到了旅美華籍僧人及其他有關人士的大力支持,終於在2011年7月7日籌備復辦了,並更名為:“國際佛教聯合會“。會務工作按照《國際佛教聯合會章程》有條不紊的正常開展。正規劃在美國加州興建一座仿唐寺院作為佛聯的永久會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佛教聯合會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Buddhism Union
建會緣起
聯合會章程
第三條 宗旨 繼承、發揚佛教優良傳統,提高佛教的國際影響,推動佛教在世界範圍內的發展,使各國家和地區之間的佛教團體能緊密地聯繫與合作,增進團結與友誼,為增進人類健康和諧的生活,促進世界和平事業做出貢獻。讓全人類充滿覺悟!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於:
一、 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
二、 協助有關方面促進各國家和地區之間佛教團體的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 協助佛教團體及其教友解決、調解各種文化交往中的問題,維護佛教團體及其教友的正常權益。
第四條 任務
一、 申請成為聯合國註冊國際非政府組織;
二、 申報每年的4月8日為國際佛教日;
三、 組織舉辦佛教文化的國際學術、研究、交流活動,舉辦各類展覽會、專題報告會、主題年會;
四、 收集、整理、創作相關諮詢、資料,編輯出版,發行《國際佛教年鑑》,年度研究報告等年刊、專刊、特刊,出版佛教文化叢書;
五、 支援和協助會員單位間的經濟、技術、學術、人才交流,提高提升同行人文精神;
六、 舉行佛教教育培訓等工作;
七、 拍攝佛教文化主題電影、電視作品,開辦佛教電視頻道欄目;
八、 參與舉辦社會福利、教育、醫療等公益事業;
九、 設立各項專項基金,扶殘濟困,化解危難;
十、 支持全球各地區佛教文化事業。
第五條 本會總會設在美國舊金山、秘書處設在中國香港;並在歐、美、亞洲、非洲及拉丁美洲各區域設代表處。
第八條 本會主席團成員由各國佛教團體和慈善機構組織推薦,也可由本會會員、理事推薦,主席團成員一般由對各國家社會或對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擔任並負責本會駐各區域代表處全面工作。主席團設輪值主席一名,負責主席團會議召集和聯絡工作,指導聯合會理事會、秘書處工作,並對聯合會重大事宜提出指導性決策。
第九條 主席團輪值主席、任期一屆為一年,由各區域代表輪值。
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輪值主席出缺時,由執行主席替補,接替原主席所剩任期內履行職責,副主席協助輪值主席工作,副主席出缺時不替補。
第十條 主席團日常事務由輪值主席負責,與執行主席、副主席代表主席團指導理事會工作。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領導工作,提議並主持召開理事會;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提名秘書長、司庫,並提交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理事會對重大問題實行表決時,持有相反意見的雙方代表人數相等時,由理事會作出裁決。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會議;增免理事,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及其他人選。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修訂章程;
(三) 推舉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五) 籌備召開理事會;
(六)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聘請名譽主席、顧問;
(九)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年會必要時可隨時召集,由輪值主席、執行主席或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全體會議,秘書長負責工作報告,司庫負責財務報告,每一理事各持一票,不得代替他人投票。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到會理事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輪值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 、副主席、秘書長、理事長、常務理事、司庫和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會務期間,理事會秘書處是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負責監督與實施,和處理本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本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第十六條 輪值主席、執行主席領導本會工作。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協助輪值主席工作。執行主席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執行理事會全體會議的決議,並監督和實施,決定理事會全體會議開會期間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輪值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九條 本會的輪值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支持各國家各項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 支持、認同發展佛教文化產業,有能力使本會強大並可持續發展;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 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輪值主席年齡可適當放寬;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理事會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執行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服務事項;
(二) 積極開展各項服務工作;
(三) 貫徹執行本會制定的業務專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領導和監督秘書處、組織工作委員會工作,聽取工作匯報。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司庫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理事會作財務報告,制定預算和決算草案,報理事會審議,提請理事會審查,批准;
(二) 為本會籌集經費和催交會費,制定財務收支細則,監督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一)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權利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聽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審查批准財務預算和決算;聘請各方專業人士作顧問;確定下屆理事會有關事項。
(二)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經主席團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出席的會員必須超過理事會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常務理事會方為有效,一個會員只有一票表決權;每位表決人各持一票,不得代替他人投票,常務理事會的重要決議和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會員的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章程需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三) 在實行表決時,採用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
(二) 社會捐贈;
(三) 企業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各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 會員會費:國際會員每屆繳納會費;創會會員繳納會費成為永久性會員;
(二) 名譽主席每屆繳納會費;副主席每屆繳納會費;主席團成員每屆繳納會費;
(三) 理事會費:國際理事會費每屆繳納會費;
(四) 會員均按屆向秘書處繳納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所有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各自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從本會經費中支出。
第三十三條 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均為義務兼職
(一) 擁護本會章程、擁護及贊同本會宗旨,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具有志願奉獻精神,熱心佛教公益慈善事業,操行端正,在各自界別、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熱心參與公益愛心事業,致力於服務社會;
(三)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
(四) 熱衷於佛教文化事業的各界人士及單位均可以提出申請;
(五) 不分國籍、性別皆可直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十六條 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作本會會員:
(一) 凡入會滿5年者,可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二) 凡連續三年為本會志願者的可申請自然成為本會會員;
(三) 經所在國和地區授予慈善獎項和嘉許的重要人士可申請自然成為本會會員 ;
(四) 由本會理事或各國國家級慈善團體推薦卓越人士可申請自然成為本會會員;
(五) 一次性向本會捐助單項項目(實物、款項、技能)可申請自然成為本會會員。
(六) 佛教文化,慈善行業的工作者和相關機構及企業;
(七) 熱心從事本會各項公益活動的醫生、律師、教授、藝術家等具有專業技能的愛心人士。
第三十七條 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作本會永久會員:
(一) 凡擁護及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支持本會各項慈善募捐,一次性向本會捐助單項項目(實物、款項、技能),可自動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二) 凡積極支援本會各項工作的發展,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單位,由本會理事會會議認可成為本會會員單位;
(三) 佛教文化行業的工作者和相關機構及單位,由本會理事會會議認可成為本會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作本會名譽會員。
(一) 凡擁護及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支持本會各種慈善募捐,一次性向本會捐助單項項目(實物、款項、技能),以個人名譽加入,可自動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二) 凡積極支援本會各項工作的發展,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本會理事會會議認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三) 由各國佛教機構組織推薦,並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三十九條 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作本會理事會員或永久理事會員、創會會員:
(一) 凡擁護及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繳納會費,成為本會理事會員;
(二) 凡積極支援本會的發展,對本會進行常年資助者,成為本會理事會員或永久理事會員;
(三) 支持本會的發展,對本會有重大經濟、名譽貢獻者,成為本會理事會員或永久理事會員。
第四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入會者需先填寫會員申請表格,交納名片兩張,身份證件影本一張,一寸彩色照片兩張,公司簡介或個人簡介。
(二) 由秘書處審查批准並報理事會備案;
(三) 入會申請獲準或暫未獲準,都將在15天內由本會工作人員聯絡您;
(四) 入會申請獲準後交納會費,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五) 由理事會或秘書長辦公室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四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四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各自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 維護、遵守本會的各項章程、規章制度,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尊重佛教人士及社會各界人士的信仰;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利於本會發展、管理、服務等有關資訊與資料;
(七) 至少每年參與本會組織的公益活動2次;
(八)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文化交流、諮詢與開發、發展宣傳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 所有會員按屆交納會費,對入會滿一屆到期(五年)的會員,本會會在到期前15天內將由本會工作人員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書面文字形式進行通知到個人。申請續會的會員請在到期前10天以書面文字形式通告知本會,如到期未告知本會作自動退會處理,不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條 申請續會的會員名單將在每年的理事會上集體討論。如申請獲準,本會將在5天內以簡訊形式通知,收到簡訊的會員請在5日內繳納會費。未收到續會通知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將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理事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