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已經2001年12月27日國防科工委委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基礎科研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年份:2001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
第9號
《國防基礎科研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2月27日國防科工委委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劉積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防基礎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計畫及科研項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基礎科研包括先進工業技術研究、基礎研究和軍民兩用技術研究三個領域。
(一)先進工業技術研究是指為提高國防科技工業設計、試驗、生產能力和總體水平而開展的共性基礎技術研究和工程套用研究。主要包括綜合設計與系統集成技術、現代工程製造技術、試驗與測試技術研究三個部分。
(二)基礎研究是指在基礎學科和工程技術領域中,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在國防科技工業的潛在套用價值和科學依據的研究。
(三)軍民兩用技術研究是指具有重要軍事套用價值和民用產業化前景的軍民共用高技術的研究。主要包括先進民用技術轉向軍用和主要滿足軍事目的需要的軍民通用高技術的研究。
第三條 國防基礎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務是計畫編制、項目管理和對計畫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統一管理國防基礎科研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含國務院有關部門、軍工集團公司、國防科工委委管單位,下同)負責管理本部門(單位)的國防基礎科研工作。
第五條 為提高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國防基礎科研管理充分發揮專家組的諮詢和評價作用。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六條 國防基礎科研計畫分為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五年計畫是開展項目前期論證、項目審批和制定年度計畫的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指導思想、安排原則、發展目標、研究方向和重點、經費概算及政策措施。
第七條 五年計畫編制與發布程式:
(一)發展戰略研究。國防科工委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開展國防基礎科研發展戰略研究,提出國防基礎科研五年計畫的發展思路、目標、研究方向和重點。
(二)規劃思路和計畫指南編制。在發展戰略研究的基礎上,國防科工委組織編制並發布國防基礎科研五年規劃思路和計畫指南。
(三)項目綜合論證。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委發布的五年規劃思路和計畫指南,組織開展本部門(單位)項目前期綜合論證,提出五年計畫建議報國防科工委。
(四)計畫編制與審定。國防科工委對有關部門(單位)上報的計畫建議進行審查,編制和發布五年計畫。
第八條 年度計畫編制與下達程式:
(一)國防科工委根據國家財政年度預算指標、五年計畫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編寫並下達國防基礎科研年度計畫編制要點。
(二)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防基礎科研年度計畫編制要點,組織編制本部門(單位)年度計畫建議報國防科工委。
(三)國防科工委對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年度計畫建議,進行審查和綜合平衡,編制並下達年度計畫。
(四)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委下達的年度計畫,轉發或編制下達實施計畫,並報國防科工委備案。
第九條 為維護國家計畫的嚴肅性,國防基礎科研計畫一經下達,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任意變更。特殊情況需調整計畫的,須報國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條 國防基礎科研計畫實行情況報告制度。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國防科工委書面報告項目執行情況,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國防科工委報告。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實行預算項目庫和契約制管理。部分項目試行招標。
第十二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管理分為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論證、項目任務書批覆和簽定契約四個階段:
(一)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寫項目建議書,並向國防科工委申報。
(二)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通報有關部門(單位)。評審通過的項目進入國防基礎科研預算項目庫,作為備選項目。
(三)有關部門(單位)對進入預算項目庫的備選項目,組織編寫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並上報國防科工委。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評審。
(四)國防科工委對通過評審並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批覆項目任務書或簽定契約書。部分項目由國防科工委或委託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招標。
第十三條 國防科工委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實施國防基礎科研計畫,並對計畫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的項目履行檢查和監督的職責,實施過程出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計畫項目按期完成。
第十五條 已經批覆並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確因需求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填寫項目調整申請表,並由有關部門(單位)上報國防科工委批准後,方可更改。
第十六條 國防科工委對項目實行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並視考核和評估結果,確定後期計畫安排。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通過有關部門(單位)向國防科工委提出驗收申請,並填寫項目驗收書。國防科工委負責組織國防基礎科研項目的驗收。
第十八條 申請驗收的科研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面完成項目任務書或契約書所確定的各項工作內容;
(二)達到項目任務書或契約書所確定的技術指標和工作目標;
(三)按檔案部門規定完成歸檔資料。
第十九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國防基礎科研經費是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的科研資金,國防科工委負責對國防基礎科研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國防基礎科研經費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撥款,不得擠占和挪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預決算制度,做到專款專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使用經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國防基礎科研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及經費管理過程中,不按規定的程式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國防基礎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因失職等原因造成計畫項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國防科工委給予通報批評,並根據實際情況限期整改或取消該單位科研項目承擔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