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條例

國立大學校條例是北洋政府教育部1924年2月23日頒布。共20條,另附則 3 條。規定國立大學校以教授高深學術、養成碩學閎材、應國家需要為宗旨。國立大學校得設數科。或單設一科,各科分設各學系,修業 4 年~6 年,畢業生稱某科學士。為大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者設大學院,大學院生研究有成績者依學位規程給予學位。附設各種專修科及學校推广部。

設校長一人,由教育總長聘任;設董事會,審議學校計畫、預算、決算及其他主要事項;恢復教授會,添設教務會議;取消各科學長,設教務長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主持全校教務;取消助教授,教員分正教授、教授、講師三級。附則規定:大學校得暫設預科;私立學校參照本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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