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實施中華文化“走出去”工程,促進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財政部、文化部設立了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對出口國產音像製品實行補助或獎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文化部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OO五年四月五日
  • 實行狀態:試行
文化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動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現將《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5年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按照《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請各地通知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單位申報補貼項目,申報截止時間為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請人應當提交詳細的項目申報材料,尤其是申請人資質證明檔案、項目實施能力證明檔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方案、著作權證明檔案及近年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報告等。
三、請將申報材料報送至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四、《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將同時在中國文化市場網音像電影頻道“中國音像製品出口專題”中予以發布。申請人可直接下載《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特此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文化事業費撥款,其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由財政部根據國產音像製品“走出去”工程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以及國家財力核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堅持統一管理、合理安排、專款專用、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文化部成立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並在文化市場司設立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負責下列事項:
(一)審議專項資金總預、決算和年度預、決算;
(二)審定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審批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下列事項:
(一)擬訂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編制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總預、決算和年度預、決算;
(三)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調整計畫;
(四)審核國產音像製品出口項目,提出資助標準;
(五)監督檢查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協助開展績效考評工作;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分為音像製品譯製經費、宣傳推廣經費、出口獎勵經費、公告系統經費及其它費用等。
第九條 音像製品譯製經費指國產音像製品翻譯製作的費用,包括翻譯費、配音費、製作費等。
第十條 宣傳推廣經費指向海外宣傳推廣國產音像製品的費用,包括調研費、宣傳費、展演費、專項推廣費、銷售網路建設費等。
第十一條 出口獎勵費指對國產音像製品出口業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的費用。
第十二條 公告系統費指用於建立和維護國產音像節目涉外著作權登記公告系統的費用。
第十三條 其他費用包括項目評審費、工作補助費、日常辦公經費等費用。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審批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由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財政部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編制,經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審議及文化部審定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總預算和年度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做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由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財政部批准的年度預算內,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和標準審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中需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年度專項資金的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繼續用於國產音像製品“走出去”工程。
第十九條 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委員會、文化部和財政部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國產音像製品出口項目完成後,有關單位應及時做好帳目清理和審核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結餘資金進行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在實施國產音像製品“走出去”工程過程中,使用專項資金所形成的國有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國產音像製品“走出去”工作,並對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實行單位申報、政府審核、市場運作的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我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實施所申報項目的相關經驗和能力;
(三)是項目的真正組織者和實施者,擔負項目的實質性工作;
(四)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可申報專項資金資助項目:
(一)出口國產音像節目的譯製;
(二)參加推動國產音像製品出口的國際重要展會;
(三)音像製品的海外專項推廣;
(四)建設國產音像製品海外銷售網路;
(五)有利於推動國產音像製品出口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向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報《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檔案及相關材料;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和實施方案;
(三)擬譯製出口的音像製品的著作權證明檔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擇優立項,並向申請人發出是否立項的書面通知。批准立項的,告知補貼經費的金額和撥付方式。
第二十八條 各項目申請人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開展工作。確需調整項目計畫的,應報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請人應當定期向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國家對具有良好國產音像製品出口業績和信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規範和加強對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並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取消資格、追回已撥經費等措施,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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