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建築流動資金轉作銀行貸款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國營施工企業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和物資供銷等附屬企業,所有國撥流動資金,自1985年起,一律轉為建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
國撥流動資金,系指歷年由各級財政和建設銀行核撥的流動資金;用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或其結餘資金轉作流動資金和其他非企業自有資金,按規定轉作的流動資金。這些資金經核實後,在企業基地的開戶建設銀行辦理轉貸手續,並按貸款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契約。此項貸款利率為月息3.6‰,由施工企業列入工程預算之內,向建設單位計取。利息節約歸施工企業所有,超支也由施工企業用自有資金支付。通過利息槓桿作用,促進企業加強資金周轉觀念、利息觀念和投入產出觀念,達到節約資金,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回收的貸款轉作建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