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獎金稅征納審計是對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按其年度內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就超過規定的限額部分實施征納稅金的審查。
其主要內容:(1)發放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是否全部計入獎金數額中;有無漏計在專用基金中開支的獎金、津貼,分給職工的“回扣”、“手續費”,以及支付的自費工資等的情況; (2)計稅的職工月標準工資總額和計稅的年平均職工人數的計算方法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多計月標準工資總額,少計年平均職工人數,從而加大計稅人均月標準工資的問題;(3)實行與局、公司統一發放獎金的單位,自行增發的獎金,是否按規定併入局、公司的獎金數額中;有無漏征增發部分的獎金稅的問題; (4)年度中間發放的獎金數額,已達獎金稅起征標準的企業,再發獎金是否按規定先完稅後發獎;有無不完稅繼續發獎的情況;(5)對開業或經營不足一年的企業,應納獎金稅的計算,是否按規定以年度進行了換算;有無以實際發放的獎金數額與期間,直接作為計算全年獎金稅數據的情況;(6)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稅款是否遵期繳納;有無錯用稅率、速算扣除係數和拖欠稅款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