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巨觀調控

國民經濟巨觀調控,1993~1996年中國為解決經濟發展中的過熱等問題,提出加強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對國民經濟的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民經濟巨觀調控
  • 提出者:鄧小平
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使改革開放取得突破性進展,整個國民經濟保持了快速增長的勢頭。但在改革加快和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由於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鄧小平南方談話精神理解不夠全面,認識上發生偏差,同時新的調控機制尚未完善,致使出現了一些房地產熱、開發熱、亂集資、亂拆借、亂設金融機構、投資規模過大、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呈現的不正常現象。面對這一嚴峻形勢,中央和國務院及時果斷作出巨觀調控的決策,從1993年6月起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實行適度從緊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整頓金融機構和金融秩序,控制投資規模,加強價格監督,強化稅收征管,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等。經過三年多的努力,國內生產總值年增長率從1992年峰頂時的14.2%,降為1996年的9.6%,經濟逐步平穩地進入適度增長區間;商品零售價格漲幅也從1994年的21.7%,回落到1996年的6.1%。到1996年年底,巨觀調控取得顯著成就,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得到了有效控制,國民經濟運行成功地實現了從發展過快到“高增長、低通脹”的“軟著陸”。這次巨觀調控改變了以往“剎車過猛”的狀況,不是實行全面緊縮政策,而是適當放慢速度,採取區別對待的方法,鼓勵正常發展、正當經營和深化改革。在進行巨觀調控過程中,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始終注意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協調統一起來,在社會政治穩定中推進改革發展,在改革發展中保持社會穩定。同時,巨觀調控的手段也更加豐富,堅持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各手段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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