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視導是蘇聯國民教育督導制度。十月革命後,蘇維埃政府於 1926 年建立。 1945 年,俄羅斯聯邦人民委員會頒布《關於普通學校視導條例》。1972 年,蘇聯教育部頒布經修改的《蘇聯教育部系統普通教育視導機構章程》。規定視導的職能:對各級學校和教育機構的一切活動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視導機構分中央、加盟共和國、州和區(市)四級,分屬同級教育行政機關領導,均有明確的職責範圍和許可權。
視導內容:義務教育的普及、教學大綱的完成、思想教育工作、綜合技術教育和勞動訓練狀況,教學方法,學生的知識質量和技能技巧的鞏固程度,學校紀律;教師隊伍建設,教育委員會的工作,學校同家庭和社會的聯繫;各教研室的工作,校辦工廠的生產,學生和教師圖書館、教學設備和直觀教具的使用和保管,學校財務和經濟活動,教學秩序是否符合衛生保健和消防要求等。視導形式:全面視導、選擇視導和專題視導。視導方法:聽課,分析學校有關檔案,同各類人員座談,對學生的知識進行口頭和書面檢查等。對國小的全面視導每年進行一次,對中學的全面視導和對區教育局的視導每 5 年進行一次。視導工作結束後,由學校視導員向派出機關及時報告。報告副本須隨送被檢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