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學校法

中國國民政府1944年3月15日頒布,共25條。規定國民學校實施國民教育,應注重國民道德之培養及身心健康之訓練,並授以生活必需之基本知識技能。國民教育為6歲~12 歲的學齡兒童應受之基本教育,及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的失學民眾應受之補習教育。國民學校每保設1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民學校法
  • 頒布時間:1944年3月15日
每鄉設 1 所中心國民學校,其校長兼負輔導保內國民學校之責;分設兒童教育及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修業年限前者為初級 4 年,高級 2 年;後者為初級 4 個月~6 個月,高級 6 個月~1 年。私人或團體設國小,辦理國民學校之兒童教育,其規程由教育部規定。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均附設幼稚園,採用單式編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用複式及單級或二部編制。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教職員應協助鄉(鎮)公所及保辦公處訓練民眾,推進地方自治;經費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鄉(鎮)、保籌給;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均不收學雜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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