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勞動秩序法,也稱“國民勞動管理法”。是指德國法西斯政府於1934年1月20日頒布的典型的法西斯勞動立法。規定企業主是企業的領袖,職工是“服從者”、“下屬”,由企業領袖決定企業中的一切事務,工人不得過問,並應對企業領袖保持忠誠。企業主有權規定勞動時間、工資、雇聘、解僱與懲罰等。同時,為強迫工人勞動,監視工人言行,還實行法西斯恐怖統治,在工廠中推行軍事苦役制等。
勞動秩序的實現,需要協調勞動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人、物、時、空諸因素之間的關係。人們在長期的勞動實踐中,逐漸形成一套共同遵守的規章、制度、道德、習慣等社會規範,它們反映人與自然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在一般情況下,這些社會規範得到遵守,勞動秩序就能夠維持。人與人、人與自然的關係如果發生變化,遵循原有的社會規範可能對勞動秩序起破壞作用,這時就要建立新的社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