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投瑞銀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國投瑞銀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國投瑞銀穩定增利債券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國投瑞銀
- 基金管理費:0.60%
- 首募規模:41.96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21009
- 成立日期:20080111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資產穩定增值的基礎上,力求獲得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股票、權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國內外巨觀經濟形勢、市場利率走勢以及債券市場資金供求情況來預測債券市場利率走勢,並對各固定收益品種收益率、流動性、信用風險、久期和利率敏感性進行綜合分析,評定各品種的投資價值,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構建及調整固定收益投資組合,力爭獲取超額收益。此外,通過對首次發行和增發公司內在價值和一級市場申購收益率的細緻分析,積極參與一級市場申購,獲得較為安全的新股申購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簡稱“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
現金紅利;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前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基金已實現淨收益的80%。基金契約生效不滿三個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現金紅利;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前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基金已實現淨收益的80%。基金契約生效不滿三個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