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投瑞銀白銀期貨證券投資基金(LOF)是國投瑞銀髮行的一個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國投瑞銀白銀期貨LOF
- 基金類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國投瑞銀
- 基金管理費:1.00%
- 首募規模:3.47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1226
- 成立日期:20150806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力求每日基金淨值增長率在扣除相關費用前與上海期貨交易所白銀期貨主力契約收益率相當。相關費用指投資管理運作中從基金資產中扣除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如管理費、託管費、交易費用等。
投資範圍
本基金資產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交易所掛牌交易的白銀期貨契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過持有白銀期貨主力契約達成投資目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白銀期貨的期限結構以及各契約的流動性狀況等因素,合理的選擇標的契約與換約時機。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也可以適當參與白銀期貨非主力契約。本基金力爭使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7%。
本基金的風險暴露指本基金持有的白銀期貨契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本基金將根據基金資產淨值確定所投資的契約數量。通常情形下,本基金將跟隨市場的換約節奏進行展期操作,但也可根據白銀期貨的期限結構、契約流動性狀況等因素靈活安排展期視窗。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時不受其本身對市場趨勢、證券價格觀點的影響,在任何時候均保持充分投資,而不考慮市場狀況和趨勢。
1、主力契約
本基金契約生效後,主力契約指基金契約生效日持倉量最大的契約;當新的遠月契約連續2個工作日持倉量最大時,確認為新的主力契約。當多個契約持倉量相同時,選取成交量最大的契約;當持倉量及成交量均相同時,選取距到期期限更久的契約。
2、資產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過持有白銀期貨契約以達到投資目標;其餘資產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資產以獲取收益增強;本基金還將預留一定量的現金,以滿足日常申贖需求。
3、投資管理
(1)白銀期貨契約投資管理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將通過持有白銀期貨主力契約以達成投資目標;同時,本基金也可以根據白銀期貨契約的期限結構、相關契約流動性狀況等因素,合理地對投資組合持倉進行最佳化。
在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的基礎上,基金通過持有相應的契約以使得基金的風險暴露約為基金淨資產的1倍。
(2)權證投資管理
考量標的股票合理價值、標的股票價格、行權價格、行權時間、行權方式、股價歷史與預期波動率和無風險收益率等要素,估計權證合理價值。根據權證合理價值與其市場價格間的差幅即“估值差價(Value Price)”,以及權證合理價值對定價參數的敏感性,結合標的股票合理價值考量,決策買入、持有或沽出權證。
(3)現金管理
管理人將綜合考慮市場環境、申購贖回情況等因素動態確定組合適宜的現金比例,其餘資產將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工具,以增強組合內現金部位的收益。
本基金的風險暴露指本基金持有的白銀期貨契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本基金將根據基金資產淨值確定所投資的契約數量。通常情形下,本基金將跟隨市場的換約節奏進行展期操作,但也可根據白銀期貨的期限結構、契約流動性狀況等因素靈活安排展期視窗。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時不受其本身對市場趨勢、證券價格觀點的影響,在任何時候均保持充分投資,而不考慮市場狀況和趨勢。
1、主力契約
本基金契約生效後,主力契約指基金契約生效日持倉量最大的契約;當新的遠月契約連續2個工作日持倉量最大時,確認為新的主力契約。當多個契約持倉量相同時,選取成交量最大的契約;當持倉量及成交量均相同時,選取距到期期限更久的契約。
2、資產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過持有白銀期貨契約以達到投資目標;其餘資產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資產以獲取收益增強;本基金還將預留一定量的現金,以滿足日常申贖需求。
3、投資管理
(1)白銀期貨契約投資管理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將通過持有白銀期貨主力契約以達成投資目標;同時,本基金也可以根據白銀期貨契約的期限結構、相關契約流動性狀況等因素,合理地對投資組合持倉進行最佳化。
在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的基礎上,基金通過持有相應的契約以使得基金的風險暴露約為基金淨資產的1倍。
(2)權證投資管理
考量標的股票合理價值、標的股票價格、行權價格、行權時間、行權方式、股價歷史與預期波動率和無風險收益率等要素,估計權證合理價值。根據權證合理價值與其市場價格間的差幅即“估值差價(Value Price)”,以及權證合理價值對定價參數的敏感性,結合標的股票合理價值考量,決策買入、持有或沽出權證。
(3)現金管理
管理人將綜合考慮市場環境、申購贖回情況等因素動態確定組合適宜的現金比例,其餘資產將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工具,以增強組合內現金部位的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