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

國小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是指1988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共6章22條。規定班主任是班集體的組織者和指導者,對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和各項管理的實施,協調本班任課教師的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的聯繫,起重要作用。基本任務是按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要求,開展班級工作,培養良好的班集體,全面關心、教育和管理學生,使他們身心得到健康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88年9月1日
其職責是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質,學習、勞動和文明行為習慣。協同任課教師進行學習目的性教育。指導學生參加勞動實踐和少先隊、班委會工作。搞好班級經常性管理工作。經常與學生家長保持聯繫,爭取家長和社會力量共同教育好學生。班主任工作要面對全體學生,對學生全面負責;堅持正面教育,啟發誘導;熱愛、尊重學生,嚴格要求學生;從學生實際出發,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有的放矢地實施教育;以身作則,言傳身教;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班主任任職期間,享受班主任津貼。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領導,要關心班主任的工作和學習,注意調整其工作負擔;進行培訓,幫助提高業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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