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是指1988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共6章22條。規定班主任是班集體的組織者和指導者,對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和各項管理的實施,協調本班任課教師的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的聯繫,起重要作用。基本任務是按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要求,開展班級工作,培養良好的班集體,全面關心、教育和管理學生,使他們身心得到健康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8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