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以體經字〔2011〕466號印發《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申報條件、申報程式、評審程式、基地建設、管理與考核、附則7章2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體育總局
  • 文號:體經字〔2011〕46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機關:2011年11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1月22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三章 申報程式,第四章 評審程式,第五章 基地建設,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第七章 附 則,

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體經字〔2011〕4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育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總局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據此做好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相關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規劃與管理,發揮體育產業基地的聚集效應、規模效應以及對全國體育產業發展的示範和帶頭作用,創造體育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切實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是指經國家體育總局命名的、在體育產業發展方面具備相當基礎、規模和特色的地區,或在體育產業某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和較強競爭力的機構。
第三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包括兩種類型:一是以地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命名為“(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二是以體育產業某領域中知名企業或機構為單位,命名為“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
第四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設定要按照有利於創新體育產業發展模式,有利於全面帶動體育產業跨越式發展的原則,注重在全國範圍內的合理布局,兼顧區域分布,協調類型布局,依據資源稟賦,合理定位。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認定、審批工作,並對其進行巨觀指導,在政策、信息服務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申報預審工作,並協助國家體育總局對其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請認定“(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條件如下:
(一)該地區體育資源豐富,體育產業聚集效應明顯,有相當的體育產業基礎和規模,體育產業增加值比重要高於本省的平均水平,對本地區及周邊的體育產業發展具有帶動作用,
(二)該地區體育產業基地的建設發展環境優越,具有較好的基礎設施,產業特色鮮明,服務體系健全,具備培育大型骨幹體育企業和孵化中、小體育企業的條件。
(三)體育產業基地建設與發展的思路清晰,規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政策措施具體得當。
(四)當地政府重視體育產業發展,將體育產業作為重點扶持產業,列入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並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
第八條申請認定“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的條件如下:
(一)在發展體育產業方面成績顯著,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在所從事的行業中具有典型性和示範意義。
(二)該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發展趨勢良好。
(四)發展的思路清晰,規劃切實可行,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措施具體得當。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九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每年申報一次,申請提交截止時間為每年3月底。“(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申請,由該地區人民政府提出,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核准,並報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體育總局推薦。
“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的申請,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所屬國家級體育單項協會、行業協會核准,向國家體育總局申報。
第十條 申報“(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申報表;
(二)該地區體育產業發展的基本情況;
(三)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建設與發展規劃;
(四)地方政府部門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支持政策;
(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推薦函。
第十一條 申報“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的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申請表;
(二)單位基本情況介紹(附單位有關證明檔案複印件);
(三)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四)單位所取得的社會效益評價材料;
(五)單位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六)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所屬國家級體育單項協會、行業協會推薦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當年及未來3年申報資格。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評審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依照透明、規範的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成立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設在國家體育總局經濟司,具體負責評審組織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辦公室負責組建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議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評審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提交擬命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核定批准。
第十七條 國家體育總局命名國家體育產業基地,予以授牌。

第五章 基地建設

第十八條 “(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應組建國家體育產業基地領導小組,統籌基地的建設和發展,並建立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的發展重點是建設體育產品開發平台,形成良好的服務配套體系,向體育企業提供“一站式”的政府服務和優良的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建立體育產業風險投資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應重視自身競爭力的發展,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和機制創新,整合資源,逐步建成大型骨幹體育產業集團。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採取多種形式培養符合體育產業實際需要的各類人才。鼓勵“(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高校和研究機構組成技術培訓聯盟,加速培養體育產業人才。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應加強信息統計工作,每年12月底將本年度基地建設和產業發展狀況及相關統計數據報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國家體育產業示範基地”應於每年12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將本年度示範基地發展情況報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實行動態考評制度,每五年重新組織評審。根據考評意見,經國家體育總局審定,對考核優秀的國家體育產業基地,予以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