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直屬事業單位專項資金追蹤反饋責任制度》在1989.05.11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直屬事業單位專項資金追蹤反饋責任制度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第一條 為加強對直屬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的管理,落實責任制,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由國家體委計畫司撥付給直屬事業單位的專項資金和專項補助,均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
凡向國家體委計畫司申請專項資金,單位均應就用款理由、計畫規模、預期效益等事項填報專項資金申報表,凡屬年度預算中安排的,由單位在編報年度預算時一併申報。屬臨時追加的,專項申報。要堅持多渠道、多形式辦事業的方針,屬於多渠道集資合辦的項目,在申報前,必須先落實其他資金來源。
等四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
對各單位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計畫司將根據工作任務,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統籌安排。審批時,要對申請項目的計畫規模、實施條件、項目概算、預期效益等進行綜合考察,按照“集中資金、重點使用”的原則予以審定,並按照財務管理許可權報批。經審定後向單位下達專項資金通知並安排撥款。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核算。因特殊情況需改變資金用途的,須書面報計畫司批准。
(二)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三)項目完成後,用款單位應及時向計畫司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填寫專項資金驗收審批表。計畫司會同有關部門對已完成的項目進行驗收。當年不能完成的項目,單位在年末應填報專項資金追蹤反饋情況表,其資全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六條 獎懲
(一)項目完成後的專項資金結餘,屬客觀原因形成的,單位應上交計畫司。屬用款單位主觀努力形成的,經批准後可由用款單位安排其他項目使用。
(二)凡由於管理不善,造成項目超支的,一律不予彌補。對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和由於主觀原因造成項目拖期或達不到預期要求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經濟制裁,包括收回專項資金,一定時期內暫停核批專項資金及扣減正常經費等。
第七條 本制度自198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