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生活待遇及其他規定》的通知在1997.04.30由國家體委,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生活待遇及其他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財政部
引言,檔案內容,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委,總參軍訓部、總政文化部,各行業體協,各直屬體育院校:
現將《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生活待遇及其他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保證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國外生活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體委系統與國(境)外簽有協定而長期派出國(境)外工作三個月至三個月以上的教練員、體育科研人員、體育醫務人員、體育院校教學人員等(以下簡稱外派體育技術人員)。
國外生活費用全額包乾制
第三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在受聘期間,不論所在國(地區)環境和條件如何,不論聘方提供的聘金多少,一律實行國外生活費用全額包乾制。具體包乾範圍如下:
(一)一伙食費用;
(二)飲料費用;
(三)水、電、煤氣燃料、衛生費用;
(四)交通費用(包括汽油、修理、汽車保養及保險等費用);
(五)交際費用;
(六)通訊費用;
(七)辦理各種公證、證明及當地居留證的費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電器購置費用;
(九)學習駕駛汽車的費用;
(十)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四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每月生活費用包乾基數為600美元,若聘方提供的聘金不足600美元/月,不足部分由國家體委對外體育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補給;若聘金超過600美元/月,超過部分實行分段分成辦法:
聘金在600美元以上(不包括600美元)、1000美元以下(包括1000美元)的部分,30%留歸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個人,70%上交人才中心:
聘金在1000美元以上(不包括1000美元)、2000美元以下(包括2000美元)的部分,20%留歸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個人,80%上交人才中心;
聘金超過2000美元的部分,10%留歸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個人,90%上交人才中心。
第五條 若聘方另發一伙食費,一伙食費應納入到包乾基數中;若聘方免費提供膳食,包乾基數降你100美元/月。
第六條 體育組正、副組長,按所在體育組大小可享受一定補貼,最高每人每月不超過本人月包乾標準的5%。專職體育組組長包乾標準按所在體育組最高包乾標準執行。
第七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國外生活費包乾時間從聘金髮放之日起至聘金停發之日止。
第八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帶薪休假期間的包幹辦法與契約期內的包幹辦法相同。
第九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自離境之日起,其國內工資停發,契約結束後,由人才中心通知其所在單位恢復其國內工資及其他待遇。
第十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在國外因公死亡,其國外費用包乾額自死亡次月停止發放,由人才中心一次性發給其家屬相當於其國外十個月包乾費用的撫恤金。若聘方發給撫恤金,超出規定標準部分全部歸其家屬所有,不足部分由人才中心補給。
獎金、零用金及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在國(境)外取得的獎金收入實行分段分成辦法:全年(或一個契約期)獎金總收入在1000美元以下的(不包括1000美元),80留歸個人,20%上交人才中心;1000美元以上、2000美元以下(不包括2000美元)的部分,70%留歸個人,30%上交人才中心;2000美元以上(包括2000美元)部分,60%留歸個人,40%上交人才中心。
第十二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若在全年(或一個契約期內)享受聘方提供的一個月獎勵工資和離職時享受離職費的,60%留歸個人,40%上交人才中心。
第十三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隨聘方出訪、比賽或訓練,聘方發給的零用金,全部留歸個人。
旅費及國內費用
第十四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定回國探親的往返旅費(包括國內旅費),原則上由聘方提供,國內不再報銷有關費用,不再發給途中補貼。
第十五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家屬出國期間,一切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在國外工作期間,所在單位對外派體育技術人員應按因公出國對待,保留公職,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出國的制裝費、禮品費、資料費、公證費、體檢費等由個人自理。
公積金
第十八條 為了體育組更好地開展工作,保持與國內及駐在國使館的聯繫,可設立用於體育組公務開支的公積金。公積金主要用於:
(一)與人才中心及駐在國使館保持工作聯繫的電話、電傳及郵遞等通訊費用;
(二)體育組公務交通費;
(三)利用中國傳統節日(如元旦、國慶、春節)體育組集會及宴請駐在國使館、當地體育機構官員等交際費用;
(四)其他公務開支的費用。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不得用於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個人的開支。公積金標準由人才中心根據各體育組人數及所在國的情況具體確定。公積金由體育組組長掌握使用,餘額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為促進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外派人員的質量,人才中心對選派外派人員的單位和單項協會實行收益分配製度。
第二十一條 人才中心每年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取得的收益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包括用於政治、外交需要派出人員的各項開支)後,餘下部分50%分給外派體育技術人員所在單位;30%分給主管單項協會;20%人才中心留用。
第二十二條 實行上述辦法後,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在國外工作期間,人才中心不再向其所在單位支付借調或補償費用。
獎勵
第二十三條 為了鼓勵上進,對在國外工作表現突出,能出色完成任務的外派體育技術人員,人才中心每年進行一次獎勵,獎金金額按照工作成績和貢獻大小適當拉開檔次,分別相當於本人月包乾標準的20%--50%。獎勵對象由體育組提出書面材料,使館確認,人才中心審批。
聘請國應承擔的工資、生活條件
第二十四條 在對外簽約過程中,應根據我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的水平和聲望,合理確定我外派人員的聘金數額,並爭取較好的工作、生活條件。聘請國支付的聘金原則上應為可自由兌換外匯。
第二十五條 聘請國提供的工資和待遇應不低於該國聘請其他國家水平相近的體育技術人員的工資和待遇。若聘請國確有困難,聘金最低不得少於800美元/月。由於政治、外交上的特殊需要,我外派體育技術人員聘金低於上述條件的,需報人才中心批准。
第二十六條 聘請國應負擔我外派體育技術人員赴任、離任及按協定回國探親的旅費(包括國內旅費),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交通工具、醫療、保險、稅款和探親期間的工資以及必需的生活設施。
第二十七條 我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在受聘國帶隊出訪比賽零用金應與該國同等水平體育技術人員相同,比賽獲得名次,應享受與該國體育技術人員同樣數額的獎金。若受聘國有一年多發一個月工資的獎勵制度,我外派體育技術人員應享受此項待遇。
其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7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體委、財政部《關於體育援外教練人員經費收支管理規定》(86)體計財字527號文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人才中心負責解釋,具體實施辦法由人才中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