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國開行關於公布《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金融債券做市支持操作規則》的通知
各市場成員:
為規範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金融債券做市支持操作有序開展,助力提升債券市場流動性和穩定性,現將《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金融債券做市支持操作規則》予以公布,請參照執行。
國家開發銀行
2019年11月29日
規則全文
第二條 國家開發銀行運用隨買、隨賣等工具進行本行人民幣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服務做市業務開展。其中隨買是國家開發銀行在債券二級市場贖回國開債,隨賣是國家開發銀行在債券二級市場賣出國開債。
第三條 國開債做市支持參與機構(以下簡稱參與機構)應當與國家開發銀行簽署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參與機構應為全國銀行間市場做市商或嘗試做市商,且為國家開發銀行年度人民幣金融債券承銷做市團成員(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第四條 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通過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簡稱操作平台)進行,國開債做市支持參與機構通過操作平台客戶端參與。
第五條 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券種根據市場需求選取單只或多隻債券納入。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上市流通的債券均可列為做市支持操作券種。
第六條 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主要包括操作申報、操作施行和操作清算等三個階段。
第七條 參與機構通過操作平台發起支持需求操作申報,國家開發銀行根據申報情況、債券存量、二級市場實際交易等情況,確定是否開展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若開展支持操作,則操作施行日不晚於操作申請日後的第3個工作日。
參與機構申報需求意向前,應優先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本幣交易系統現券匿名買賣匹配功能滿足本機構國開債交易需求。
第八條 如當次操作申報對至少一隻國開債申報隨買(或者隨賣)需求意向的參與機構超過3(含)家,同時申報總額超過1(含)億元,滿足開展國開債做市支持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如當次操作申報中多隻申報債券符合做市支持基本條件時,國家開發銀行按照參與機構申報家數由多到少、申報總額由大到小、申報券種前一個月做市成交量由大到小、申報券種剩餘期限由長到短順序,綜合考慮債券存量、二級市場實際交易等情況選定一隻或多隻做市支持操作券種和操作方向。
第十條 做市支持券種選定後,如單只國開債申報隨買需求總額小於20億元時,申報總額為該只國開債當次最大隨買額;如單只國開債申報隨買需求總額大於或等於20億元時,該只國開債當次最大隨買額為20億元。單只國開債隨買操作總額累計不超過該只國開債餘額的10%(含10%)。
如單只國開債申報隨賣需求總額小於30億元時,申報總額為該只國開債當次最大隨賣額;當單只國開債申報隨賣需求總額大於或等於30億元時,該只國開債當次最大隨賣額為30億元。
國家開發銀行根據監管要求及市場情況,在單只國開債當次最大隨買額、最大隨賣額以內,決定單只國開債當次操作方向、券種、規模。
第十一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國家開發銀行制定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通知,並於操作施行日或前一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和“債券通”網站發布。
操作通知包括操作時間、操作券種、操作方向、規模、基本投標單位、價格步長及相應投標限額、最高投標限額等要素。
第十二條 申報需求意向的機構通過操作平台參與隨買、隨賣操作。未申報需求意向的機構不得參與操作。具體操作時間以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原則上採用單一價格(荷蘭式)方式定價,標的為債券價格。隨買操作時,最高中標價格為國開債隨買價格。隨賣操作時,最低中標價格為國開債隨賣價格。
第十四條 參與機構可在一定數量標位內進行不連續投標,最高有效投標價位與最低有效投標價位之間所包含的價位點(根據操作通知規定的步長劃分、按連續價位點計算)不超過一定數量的標位(含最高、最低有效投標價位)。
參與機構必須按照操作通知所載限制條件進行投標。否則,為無效投標。競標價格區間將在操作平台中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隨買(或隨賣)操作時,如最高(或最低)中標價格標位上的投標額大於剩餘單只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額,以參與機構在該標位投標額為權重平均分配,取整至1000萬元,尾數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第十六條 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結束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確認的操作結果,國家開發銀行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和“債券通”網站發布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結果信息。操作平台及時將國開債做市支持數據發給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
第十七條 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可採用兩種結算方式,具體採用結算方式及流程在每期操作通知中公布。
第一種:隨買、隨賣操作均採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結算價格為全價。
第二種:隨買操作採用見券付款結算方式,隨賣操作採用見款付券結算方式,結算價格均為全價。
第十八條 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不遲於操作施行日後5個工作日內,對贖回的國開債債權予以註銷;完成做市支持操作清算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進行債券登記操作,確認債權債務關係,隨賣國開債不晚於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完成債券登記後1個工作日與之前發行的同期國開債合併上市交易。如有調整,將在做市支持操作通知中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九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國家開發銀行可根據市場情況對國開債做市支持操作時間、做市支持券種、單只國開債最大操作額、定價方式等予以調整。如有調整,相關信息在操作通知中發布,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國家開發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