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管理辦法》是針對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提出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管理辦法
- 針對: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
- 屬性: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行為,提高技術改造投資效益,加強投資管理,促進技術改造項目的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是指由國務院或國家經貿委批准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項下的設備採購,具備條件的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四條 需進口特定機電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招標。
第五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貸款方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一)所需設備只有少數供應商能夠提供,不能引起競爭的;
(二)一次交易總金額預計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10萬美元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需招標的。
第七條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八條 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工作,對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活動進行監督,根據需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九條 國家經貿委委託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工作,並對招標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不斷提高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工作的服務質量。
第十條 參與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的招標機構,應具有國家經貿委確認的資格。招標機構應規範招標行為,保證服務質量,接受國家經貿委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尊重企業的自主權。
第十一條 企業申報進行招標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應附與有資格的招標機構簽訂的《招標委託意向書》;項目批准後,應與招標機構簽訂《招標委託書》。
第十二條 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收費,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經貿委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符合招標條件而未進行招標的;
(二)故意將項目分散,縮小投資額度以逃避招標的;
(三)辦理委託招標手續後無合理原因不實施招標的;
(四)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干預招標,致使不應中標的投標人中標的;
(五)定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方簽訂契約的。
第十四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經貿委依據有關規定分別對其作出中止招標活動、降低招標資格等級、取消招標資格等處罰:
(一)擅自調整招標內容的
(二)與項目單位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三)虛假招標或招標行為不規範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是指由國務院或國家經貿委批准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項下的設備採購,具備條件的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四條 需進口特定機電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招標。
第五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貸款方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一)所需設備只有少數供應商能夠提供,不能引起競爭的;
(二)一次交易總金額預計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10萬美元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需招標的。
第七條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八條 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工作,對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活動進行監督,根據需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九條 國家經貿委委託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工作,並對招標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不斷提高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工作的服務質量。
第十條 參與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的招標機構,應具有國家經貿委確認的資格。招標機構應規範招標行為,保證服務質量,接受國家經貿委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尊重企業的自主權。
第十一條 企業申報進行招標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應附與有資格的招標機構簽訂的《招標委託意向書》;項目批准後,應與招標機構簽訂《招標委託書》。
第十二條 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收費,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經貿委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符合招標條件而未進行招標的;
(二)故意將項目分散,縮小投資額度以逃避招標的;
(三)辦理委託招標手續後無合理原因不實施招標的;
(四)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干預招標,致使不應中標的投標人中標的;
(五)定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方簽訂契約的。
第十四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經貿委依據有關規定分別對其作出中止招標活動、降低招標資格等級、取消招標資格等處罰:
(一)擅自調整招標內容的
(二)與項目單位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三)虛假招標或招標行為不規範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