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印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稱科研設施與儀器)是用於探索未知世界、發現自然規律、實現技術變革的複雜科學研究系統,是突破科學前沿、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科技問題的技術基礎和重要手段。近年來,科研設施與儀器規模持續增長,覆蓋領域不斷拓展,技術水平明顯提升,綜合效益日益顯現。同時,科研設施與儀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部分科研設施與儀器重複建設和購置,存在部門化、單位化、個人化的傾向,閒置浪費現象比較嚴重,專業化服務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設施與儀器對科技創新的服務和支撐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為加快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圍繞健全國家創新體系和提高全社會創新能力,通過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加快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等社會用戶開放,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部門分割、單位獨占,充分釋放服務潛能,為科技創新和社會需求服務,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效支撐。
(二)主要目標。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建成覆蓋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統一規範、功能強大的專業化、網路化管理服務體系,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制度、標準和機制更加健全,建設布局更加合理,開放水平顯著提升,分散、重複、封閉、低效的問題基本解決,資源利用率進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則。
制度推動。制定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的管理制度和辦法,明確管理部門和單位的責任,理順開放運行的管理機制,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推動非涉密和無特殊規定限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一律向社會開放。
信息共享。搭建統一的網路管理平台,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的全鏈條有機銜接。
資源統籌。既要盤活存量,統籌管理,挖掘現有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潛力,促進利用效率最大化;又要調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設施與儀器,以開放共享推動解決重複購置和閒置浪費的問題。
獎懲結合。建立以用為主、用戶參與的評估監督體系,形成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服務的數量質量與利益補償、後續支持緊密掛鈎的獎懲機制。
分類管理。對於不同類型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採取不同的開放方式,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支撐措施及評價辦法。
(四)適用範圍。科研設施與儀器包括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台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析測試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及大型科學設施中心等研究實驗基地。其中,科學儀器設備可以分為分析儀器、物理性能測試儀器、計量儀器、電子測量儀器、海洋儀器、地球探測儀器、大氣探測儀器、特種檢測儀器、雷射器、工藝試驗儀器、計算機及其配套設備、天文儀器、醫學科研儀器、核儀器、其他儀器等15類。
二、重點措施
(一)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都納入統一網路平台管理。
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家網路管理平台,並將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平台管理。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範,建立線上服務平台,公開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辦法和使用情況,實時提供線上服務。管理單位的服務平台統一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門、跨領域、多層次的網路服務體系。
管理單位建立完善科研設施與儀器運行和開放情況的記錄,並通過國家網路管理平台,向社會發布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制度及實施情況,公布科研設施與儀器分布、利用和開放共享情況等信息。
(二)按照科研設施與儀器功能實行分類開放共享。
對於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要將向社會開放納入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對於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台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按不同專業領域或儀器功能,打破管理單位的界限,推動形成專業化、網路化的科學儀器服務機構群。對於單台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可採取管理單位自願申報、行政主管部門擇優加入的方式,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台管理。對於通用科學儀器設備,通過建設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約管理,促進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對於擬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應強化查重評議工作,並將開放方案納入建設或購置計畫。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設施與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名稱、規格、功能等情況和開放制度提交國家網路管理平台。
鼓勵國防科研單位在不涉密條件下探索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
對於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形成的科學數據、科技文獻(論文)、科技報告等科技資源,要根據各自特點採取相應的方式對外開放共享。開放共享情況要作為科技資源建設和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建立促進開放的激勵引導機制。
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還可以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服務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統一管理。管理單位對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建立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對於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台統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免稅政策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準予用於其他單位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探索建立用戶引導機制,鼓勵共享共用。
統籌考慮和嚴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項目中購置科學儀器設備。將優先利用現有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研活動作為各科研單位獲得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條件。
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共建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組建專業的科學儀器設備服務機構,促進科學儀器設備使用的社會化服務。
(四)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評價體系和獎懲辦法。
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評價制度,制定評價標準和辦法,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機制,定期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行情況、管理單位開放制度的合理性、開放程度、服務質量、服務收費和開放效果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科研設施與儀器更新的重要依據。對於通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重點評價用戶使用率、用戶的反饋意見、有效服務機時、服務質量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對於專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重點評價是否有效組織了高水平的設施套用專業團隊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
管理單位應在滿足單位科研教學需求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對外開放,不斷提高資源利用率。對於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建立開放共享後補助機制,調動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積極性。對於不按規定如實上報科研設施與儀器數據、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信息、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網上予以通報,限期整改,並採取停止管理單位新購儀器設備、在申報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時不準購置儀器設備等方式予以約束。對於通用性強但開放共享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結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價考核結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管理單位也可以在單位內部調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投訴渠道,接受社會對科研設施與儀器調配的監督。
(五)加強開放使用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所完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註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加強網路防護和網路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管理單位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六)強化管理單位的主體責任。
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開放職責,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要根據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類型和用戶需求,建立相應的開放、運行、維護、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良好運行與開放共享。要落實實驗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薪酬、評價等政策。科學儀器設備集中使用的單位,要建立專業化的技術服務團隊,不斷提高實驗技術水平和開放水平。
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管理單位開放情況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實施年度考核,把開放水平和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組織實施和進度安排
改革分階段實施,在2014年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啟動現有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資源調查,摸清家底,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資料庫的基礎上,逐步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全覆蓋。
2015年,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全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平台,啟動統一開放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路管理平台建設,年底前基本建立。遴選狀態良好、管理制度健全、開放績效突出並具有代表性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先行開展向社會開放試點。制定管理單位服務平台的標準規範,制定並發布統一的評價辦法,開展評價考核工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開放共享後補助機制。完善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關部門對新購科學儀器設備的查重和聯合評議機制。所有管理單位制定完善的開放制度,並在國家網路管理平台上發布。
2016年,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建成覆蓋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統一規範、功能強大的專業化、網路化國家網路管理平台,將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平台管理。所有管理單位按照統一的標準規範建成各自的服務平台,明確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台,形成跨部門、跨領域、多層次的網路服務體系。所有管理單位在國家網路管理平台上發布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清單和開放信息。
2017年,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單位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情況進行評價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評價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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