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是2009年4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09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檔案全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2009年4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局對現行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研究,決定廢止12件規章,現將廢止的規章目錄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
附屬檔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廢止部分規章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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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部門規章名稱 │ 發布部門 │ 發布時間 │ 廢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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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棉花監督檢驗工│
│ │ │ │ │作方式已經被《棉│
│ 1 │棉花監督檢驗辦法│原國家標準局│1987年6月12日 │花質量監督管理條│
│ │ │ │ │例》規定的公證檢│
│ │ │ │ │驗、監督檢查等替│
│ │ │ │ │代 │
├──┼────────┼──────┼───────┼────────┤
│ │省級專業纖維檢驗│ │ │現行法規、規章已│
│ 2 │局(所)的基本條│原國家標準局│1987年6月29日 │經涵蓋其內容 │
│ │件(試行) │ │ │ │
├──┼────────┼──────┼───────┼────────┤
│ │ │ │ │原棉花監督檢驗工│
│ │ │原國家質量技│ │作方式已經被《棉│
│ 3 │棉花監督檢驗收費│術監督局、原│1990年3月29日 │花質量監督管理條│
│ │規定 │國家物價局、│ │例》規定的公證檢│
│ │ │財政部 │ │驗、監督檢查等替│
│ │ │ │ │代 │
├──┼────────┼──────┼───────┼────────┤
│ │ │ │ │《全國專業標準化│
│ │ │ │ │技術委員會章程》│
│ │ │ │ │已經實施了近20年│
│ 4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原國家技術監│1990年8月24日 │,有些內容不符合│
│ │術委員會章程 │督局 │ │新形勢發展的要求│
│ │ │ │ │。已制定新的《全│
│ │ │ │ │國專業標準化技術│
│ │ │ │ │委員會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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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纖維質量行政執法│原國家技術監│1992年6月18日 │現行法規、規章已│
│ │管理辦法 │督局 │ │經涵蓋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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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國家技術監│ │ │
│ │ │督局、原國家│ │ │
│ │ │經濟貿易委員│ │ │
│ 6 │羊毛質量監督管理│會、原國家計│1993年4月3日 │現行法規、規章已│
│ │辦法 │劃委員會、農│ │經涵蓋其內容 │
│ │ │業部、原紡織│ │ │
│ │ │工業部、原商│ │ │
│ │ │業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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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國家技術監│ │ │
│ │ │督局、原建設│ │ │
│ │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部、國家旅遊│ │現行法規、規章已│
│ 7 │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局、公安部、│1994年4月13日 │經涵蓋其內容 │
│ │ │原勞動部、原│ │ │
│ │ │國家工商行政│ │ │
│ │ │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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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國家經貿委│ │ │
│ │ │、原國家技術│ │ │
│ │棉花質量監督處罰│監督局、原國│ │現行法規、規章已│
│ 8 │暫行辦法 │家計委、原國│1994年5月10日 │經涵蓋其內容 │
│ │ │內貿易部、農│ │ │
│ │ │業部、原中國│ │ │
│ │ │紡織總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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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根據《國務院關於│
│ │ │ │ │第四批取消和調整│
│ │ │ │ │行政審批項目的決│
│ 9 │進出口食品標籤管│原國家檢驗檢│2000年2月15日 │定》(國發[2007]│
│ │理辦法│疫局 │ │33號)規定,對進│
│ │ │ │ │出口食品標籤進行│
│ │ │ │ │審批的行政審批項│
│ │ │ │ │目已經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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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根據《國務院關於│
│ │ │ │ │第四批取消和調整│
│ │ │ │ │行政審批項目的決│
│ 10 │境外評估機構認可│原國家檢驗檢│2000年8月2日 │定》(國發[2007]│
│ │管理辦法 │疫局 │ │33號)規定,對外│
│ │ │ │ │國檢驗機構進行境│
│ │ │ │ │外評估認可的行政│
│ │ │ │ │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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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制定發布於認證認│
│ │ │ │ │可條例施行前,存│
│ │ │ │ │在與上位法不一致│
│ │ │ │ │的規定,而且《認│
│ 11 │認證違法行為處罰│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11月6日 │證違法行為處罰暫│
│ │暫行規定 │ │ │行規定》規定的行│
│ │ │ │ │為規範和法律責任│
│ │ │ │ │,在認證認可條例│
│ │ │ │ │和配套部門規章中│
│ │ │ │ │已有明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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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產品認證代│ │ │該行政許可項目已│
│ 12 │理申辦機構管理辦│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11月6日 │經取消│
│ │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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