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實施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實施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
- 批號:(2010〕146號
- 頒布機構:國家質檢總局
- 施行時間:2010年起
通知,附屬檔案,
通知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有效防範外來有害生物隨進口植物種苗傳入擴散,保護我國農林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安全,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經與農業、林業部門協商,2009年總局發布了《關於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號),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實施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行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是今年總局重點工作之一,是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傳入的重要措施。請各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遵照公告規定,認真貫徹實施。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進境植物種苗一律從總局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其他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得受理進境植物種苗檢疫審批、備案、報檢。各局應主動向相關企業推薦就近指定口岸進口植物種苗,並做好宣傳與解釋工作。
三、各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進境植物種苗檢驗檢疫和後續監管工作。
(一)嚴格檢疫審批及備案。各局應指導相關企業和單位按照指定口岸名稱,準確填寫進口植物種苗及栽培介質檢疫審批申請,並要求進口企業至少在植物種苗進境前10天,按規定辦理檢疫審批單備案手續。
(二)加強口岸檢疫及處理。各局要加強進境植物種苗現場查驗、實驗室檢測,不斷提高疫情檢出率,並依法採取退運、銷毀、有效除害處理等措施。
(三)強化後續監管。各局要結合進境植物種苗風險特點,制定隔離等後續檢疫監管工作方案,加強疫情監測與防控。需要隔離檢疫的,首先要對相應隔離圃進行考核認可。針對隔離種植的,口岸所在地直屬局應與隔離種植地直屬局加強溝通和配合,嚴格落實準調入函制度,及時通報交流口岸查驗、實驗室檢測及後續監管等情況,共同採取措施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傳入擴散。
(四)加強能力建設。各局要會同相關方面,進一步最佳化進境種苗指定口岸查驗現場、除害處理設施、隔離條件,不斷提高檢測、鑑定及除害處理技術水平,並積極參與相關技術培訓、能力驗證測試等活動。
四、總局對指定入境口岸實施動態調整,具體措施如下:
(一)對有貿易需求、且認為達到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條件和專業技術要求(見附屬檔案),各局可在每年7月1日前向總局推薦進境種苗指定口岸。總局將組織專家集中考核評估,符合條件的增加到指定入境口岸名單中。
(二)總局將對指定口岸進口種苗檢驗檢疫工作進行考核,建立與完善工作質量舉報、通報制度。指定口岸出現設施條件及檢驗檢疫資源配置弱化、檢出率低、工作質量不達標等問題,總局將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資格。
五、2010年4月1日前已獲得進境植物檢疫審批許可,且確需從未被指定口岸入境的植物種苗,經有關局制訂嚴格檢驗檢疫工作方案,並報總局批准同意後,可作為過渡措施安排進口。
六、各局要加強對轄區內指定口岸進境植物種苗檢驗檢疫工作的監督與檢查。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要向總局報告指定口岸進口植物種苗檢驗檢疫情況及分析報告,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聯繫方式:總局動植司植檢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屬檔案
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條件和專業技術要求
一、現場查驗人員及場所
1. 人員: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配備有與日常進口業務量相適應的植檢專業人員,至少3名。
專業人員應具備植物保護、森林保護等植物檢疫相關專業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且有3年以上植物檢驗檢疫工作經驗。
專業人員熟悉進境種苗檢疫法規和相關標準,掌握進境種苗現場檢疫操作規程。
2. 場地設施:查驗場地固定,光線充足,具有能滿足進境種苗現場檢查的查驗設施和取樣設備。應安裝電子視頻監控系統,可對查驗的整個過程進行錄像。
具備固定的除害處理場地、處理設施,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配有常用的藥劑、器械及其貯藏場所,具有檢驗檢疫機構認可資質的熏蒸隊伍。
二、植物檢疫實驗室
指定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具備或依託具有一定條件的專業植物檢疫實驗室。實驗室與查驗場地距離應不超過1.5小時車程。
1. 實驗室資質:從事種苗檢測的實驗室應通過國家認監委CNAS認可評審,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
具備開展昆蟲、真菌、病毒、細菌、線蟲、雜草等檢測業務的資格,具有對真菌、病毒和細菌等開展分子生物檢測的能力,通過認證的有害生物檢測鑑定項目可以滿足進口植物種苗相應檢測鑑定要求。
2. 檢測鑑定人員:應配備與承擔檢測鑑定業務相適應的進境植物種苗實驗室檢測鑑定人員,至少5名。
檢測鑑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植物種苗有害生物常規形態學檢測鑑定能力,具有3年以上植物檢疫工作經驗,或具有植物檢疫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歷。
應特別具有從事真菌、病毒、細菌、線蟲等病害的專門檢測人員,並掌握運用分子生物學檢測方法。
3. 儀器設備:實驗室應具有常規形態鑑定所需儀器設備,主要包括生物顯微鏡、體視顯微鏡、超淨工作檯、振盪培養箱、人工氣候培養箱、生物安全櫃、高壓滅菌鍋、冰櫃、離心機、電子分析天平等;同時還要具備開展分子生物學檢測的常規儀器設備,主要包括PCR儀、螢光PCR儀、高速離心機、酶標儀、核酸蛋白儀、核酸濃縮儀、超低溫冰櫃(-80℃)、凝膠成像系統、電泳儀等。
三、隔離場圃
口岸附近1.5小時車程內具有通過資質認可的國家、專業或地方隔離檢疫圃,具備對進境種苗進行隔離檢疫的條件。
四、其他
符合總局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