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冶金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徵收冶金礦山開發費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計委、冶金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徵收冶金礦山開發費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1.12.28由國家計委, 冶金部, 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 國家稅務局,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委、冶金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徵收冶金礦山開發費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計委, 冶金部, 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 國家稅務局,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 頒布時間:1991.12.28
  • 實施時間:1992.01.01
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畫綱要》指出,鋼鐵工業要加強礦山生產能力的建設。當前鋼鐵工業礦山建設滯後於冶煉加工,礦山與冶煉加工企業相比效益較低,缺乏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為了促進鋼鐵工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進一步調整鋼鐵行業內部結構,加快礦山建設,解決礦山建設資金不足,經研究,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開始對全國重點鋼鐵企業徵收冶金礦山開發費。現將《徵收冶金礦山開發費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按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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