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親權思想

國家親權思想

國家親權思想,是指當青少年(未成年)的父母沒有適當履行其義務時,國家理所當然地介入其中,代替不稱職或無計可施的父母,以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行使親權,這樣國家也就擁有了與父母一樣的權利來制約和維護孩子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親權思想
  • 起源於:西方國家
  • 主要體現:未成年犯罪訴訟程式
  • 特點:未成年單獨拘禁制度
來源,特點,探索,

來源

國家親權思想起源於西方國家,並由此得到發展,主要體現在未成年犯罪訴訟程式上。比如 美國波士頓1870年建立的未成年犯罪的專門法庭,日本1886年建立的“私立預備感化學校”(後改成“東京感化院”),以及英國1902年建立波爾斯坦感化院,世界上第一個關於體現國家親權思想的實踐是《少年法院法》1899年7月1日在美國伊利諾州41屆州會議通過,並在芝加哥柯克地區建立世界上第一個未成年人專門法院。以及北歐國家的“福利委員會”模式。

特點

第一。少年法院有廣泛的管轄權。
第二。訴訟程式具有非刑事化特點。
第三。實行監督員制度。
第四。未成年單獨拘禁制度。
國家通過建立對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化司法制度,是國家親權制度,體現國家通過少年法庭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 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探索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第17條中對於未成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並對於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只有行為較為惡劣,觸犯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八種嚴重犯罪才構成犯罪。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中,在特別程式的第一章,單列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新增了幾個針對未成年犯罪的特殊保護的程式,明確了對未成年罪犯實行“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及“辦案人員專業化”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強制辯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社會調查制度, 嚴格適用逮捕措施和分案處理, 確立了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時的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 設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制度,彰顯了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並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設定相對獨立的特別訴訟程式,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當事人的特殊保護,使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式更有針對性。是我國未成年人立法的重大突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