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開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的通報》是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2015年5月1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國衛辦監督函〔2015〕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
2014年8-12月我委在全國範圍組織開展了《母嬰保健法》和《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婦幼健康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各地高度重視婦幼健康法制建設,陸續制定了地方法規、規範性檔案及相關管理制度,並將婦幼健康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使婦幼健康服務在行政管理、技術服務、監督檢查等各個環節實現了有法可依,為婦幼健康事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較為完善的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及網路初步形成。《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確立了中國特色的婦幼衛生工作方針,構建了分層負責、各有側重、面向基層、覆蓋城鄉的三級婦幼健康服務網路。對婦幼健康事業的投入不斷增加,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支持,形成了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共促發展的良好工作機制。
(三)婦幼健康服務監督管理逐步加強。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監督管理,依法準入,規範婦幼健康技術服務,嚴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查處非法行醫、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等違法行為,確保法律法規落實到位。各地還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為婦幼健康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婦女兒童健康水平顯著提高。隨著婦幼健康事業的發展,我國婦女兒童健康水平顯著提高。全國孕產婦死亡率下降到23.2/10萬,嬰兒死亡率下降到9.5‰;威脅婦女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得到有效防治;出生缺陷發生率持續升高態勢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別比近年來逐步下降,2014年下降到115.88。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法律制度落實不到位。督查發現,一些地區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及時校驗、換髮母嬰保健服務許可證;個別醫療保健機構內部管理不到位,存在人員資質不合格、核心制度不落實等問題。
(二)服務能力仍顯不足。一是婦幼保健機構建設滯後,普遍缺乏業務用房,設備老化,管理手段滯後,尚未建立統一的婦幼衛生信息系統,基層技術服務能力仍顯不足。二是基層婦幼保健專業技術人才短缺,不能滿足民眾需求。三是流動婦女兒童服務、生育政策調整、輔助生殖等新問題,使婦幼健康工作面臨新挑戰,一些重大疾病仍然威脅著婦女兒童健康。
(三)婦幼健康法律法規有待修訂完善。一是《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婚姻登記條例》在一些條款上相互不銜接,給基層服務與管理帶來困難。二是《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大,處罰條款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難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三是配套檔案不夠完善。如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缺乏具體明確的配套規定;助產、輔助生殖等重要技術服務管理檔案尚需儘快制(修)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推動法律規定嚴格落實。一是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母嬰保健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提高醫務人員法律意識,自覺做到遵法、守法。二是加快完善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各地要加快推進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源整合,加強婦幼健康機構及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婦幼健康機構服務能力和隊伍素質,促進婦幼健康事業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婦幼健康管理監督工作。一是嚴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準入管理,依法規範技術服務,做到有法必依。二是加強衛生計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充實監督執法力量,嚴厲查處違法案件,做到執法必嚴。
(三)進一步完善婦幼健康法律制度建設。地方配套法規規章存在問題的,要積極向地方人大和政府匯報並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我委將統籌考慮衛生計生機構改革的新形勢,結合醫改和新時期衛生計生工作要求,加快推動婦幼健康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