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規範兒童微量元素臨床檢測的通知

國衛辦醫發〔2013〕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規範醫療機構兒童微量元素臨床檢測,更好地維護廣大兒童的健康權益,現就規範兒童微量元素臨床檢測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據兒童的臨床症狀,可以開展有針對性的微量元素檢測,但要規範取血技術操作和保存流程,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非診斷治療需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不得針對兒童開展微量元素檢測。
二、不宜將微量元素檢測作為體檢等普查項目,尤其是對6個月以下嬰兒。
三、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對違規開展兒童微量元素檢測的醫療機構,依法依規處理。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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