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職責是負責指導各地建立和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製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 類型:檔案
基本信息,明確任務分工,建立逐級報送制度,簽署廉潔購銷契約,加綜合監督檢查,做好相關政策銜接,

基本信息

國衛辦藥政函〔2014〕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委財務司、法制司、醫政醫管局、監督局、宣傳司、監察局:
為做好《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國衛法制發〔2013〕50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明確任務分工

我委藥政司承擔落實《規定》主體責任,負責指導各地建立和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製度,匯總各地上報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信息,製作並督促落實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契約等;宣傳司負責在委網站開闢專欄,做好各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轉載工作;法制司負責指導督促各地修訂原有不良記錄製度;駐委監察局會同有關業務司局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涉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案件進行查處。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健全完善相應工作機制,指定牽頭部門,明確任務分工。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相關制度的修訂工作,制訂具體實施辦法,連同牽頭單位和聯繫人、聯繫方式一併報送我委藥政司。地方人民政府已指定其他部門負責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職能的,由其他部門承擔相應管理職責。

建立逐級報送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接到《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有關文書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因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商業賄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或本單位工作人員被追究黨紀政紀案件中涉及到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名單。
縣級、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查處或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有《規定》第四條所列行為企業名單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第四、第五條進行核實。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查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實工作完成5個工作日內,將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相關內容在本部門網站公布,並在公布後1個月內報送我委藥政司。我委網站已開設“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專欄,將在接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轉載各省(區、市)公布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同時發布相關信息,通報地方工作動態。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有關材料按照《規定》第十一條執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將相關材料報送我委時,同時填寫《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報送表》(見附屬檔案1)並加蓋公章。

簽署廉潔購銷契約

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採購契約時,應當同時簽署《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契約》(樣本見附屬檔案2)。廉潔購銷契約的簽訂方應當與採購契約保持一致。已經發生購銷行為但尚未簽訂廉潔購銷契約的,應當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補簽工作。
各地要嚴格執行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相關企業及其代理人和醫療機構相關人員處理規定。對1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2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2年內在招標、採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對5年內2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2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加綜合監督檢查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任務分工落實情況,與司法機關和監察、財政、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信息溝通情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是否及時核實、公開信息,是否存在遲報、瞞報、漏報情況,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和醫療機構執行市場清退情況,對醫療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情況等。我委將定期對各省(區、市)落實《規定》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每年年底進行工作總結。

做好相關政策銜接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原衛生部2007印發的《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衛政法發〔2007〕28號)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全面梳理本行政區域內按照衛政法發〔2007〕28號規定仍在處罰期內的不良記錄事項,尚未到期的不良記錄繼續生效,直到原期限屆滿為止。2014年3月1日起執行《規定》後,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次數做累計處理。各地要將總結清理情況於2014年4月底前在本部門政務網站公布,同時報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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