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了解掌握我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現狀,探索推進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有效方法,國家衛生計生委與教育部定於2013年6-12月聯合開展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現狀調查
國衛辦婦幼函〔2013〕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
為落實《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了解掌握我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現狀,探索推進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有效方法,國家衛生計生委與教育部定於2013年6-12月聯合開展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現狀調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查內容
(一)各省(區、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相關政策、有關配套檔案及實施情況等。
(二)各托幼機構保健室(衛生室)設定、衛生人員配備、兒童膳食營養、疾病和傷害預防、傳染病控制等。按照分層隨機抽樣調查方法,每省(區、市)調查150~200所託幼機構。
(三)具體調查方案見附屬檔案(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婦幼健康欄目下載)。
二、組織形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婦幼(婦社)處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完成定性資料和定量資料收集。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婦幼司和教育部將組織專家對部分省(區、市)進行現場督導。
三、時間安排
2013年6-8月 調查前期準備
2013年9-10月 現場調查及督導
2013年11-12月 資料錄入、分析及撰寫報告
四、有關要求
(一)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配合調查工作,衛生(衛生計生)和教育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保證現場調查順利進行。
(二)省級衛生(衛生計生)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成立專家指導組,為調查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三)省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省(區、市)調查工作的具體實施,組織培訓工作,負責質量控制和調查問卷收集、審核、上報。
(四)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工作,並為調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人員保障,保證調查工作按時按質完成。
(五)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以下簡稱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中心)負責全國調查工作的具體組織,為各地調查工作提供指導和諮詢。
為落實《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了解掌握我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現狀,探索推進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有效方法,國家衛生計生委與教育部定於2013年6-12月聯合開展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現狀調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查內容
(一)各省(區、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相關政策、有關配套檔案及實施情況等。
(二)各托幼機構保健室(衛生室)設定、衛生人員配備、兒童膳食營養、疾病和傷害預防、傳染病控制等。按照分層隨機抽樣調查方法,每省(區、市)調查150~200所託幼機構。
(三)具體調查方案見附屬檔案(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婦幼健康欄目下載)。
二、組織形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婦幼(婦社)處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完成定性資料和定量資料收集。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婦幼司和教育部將組織專家對部分省(區、市)進行現場督導。
三、時間安排
2013年6-8月 調查前期準備
2013年9-10月 現場調查及督導
2013年11-12月 資料錄入、分析及撰寫報告
四、有關要求
(一)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配合調查工作,衛生(衛生計生)和教育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保證現場調查順利進行。
(二)省級衛生(衛生計生)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成立專家指導組,為調查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三)省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省(區、市)調查工作的具體實施,組織培訓工作,負責質量控制和調查問卷收集、審核、上報。
(四)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工作,並為調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人員保障,保證調查工作按時按質完成。
(五)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以下簡稱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中心)負責全國調查工作的具體組織,為各地調查工作提供指導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