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著作權局關於廢止《關於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等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9.《關於頒發〈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等三個規定的通知》中的《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國權〔1993〕41號1993年8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著作權局關於廢止《關於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等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國家著作權局
  • 頒布時間:2002.05.08
  • 實施時間:2002.05.08
國家著作權局決定,廢止下列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1.《關於向台灣出版商轉讓著作權注意事項的通知》(〔87〕權字第51號1987年11月13日)
2.《關於廣播電視節目預告轉載問題的意見》(〔87〕權字第54號1987年12月12日)
3.《國家著作權局印發〈關於當前在對台文化交流中妥善處理著作權問題的報告〉和〈關於出版台灣同胞作品著作權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88〕權字第8號 1988年2月8日)
4.《關於地方著作權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88〕權字第26號1988年5月)
5.《關於大陸與台、港、澳著作權貿易契約審核辦法的通知》(〔88〕權字第51號 1988年11月2日)
6.《關於著作權糾紛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88〕權字第55號 1988年12月27日)
7.《關於當前報刊轉載摘編已發表作品付酬標準的通知》(〔91〕權字第29號 1991年8月27日)
8.《關於執行中美智慧財產權諒解備忘錄雙邊著作權保護條款的通知》(國權〔1992〕7號 1992年2月29日)
9.《關於頒發〈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等三個規定的通知》中的《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國權〔1993〕41號1993年8月1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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