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經濟條件共同決定論

國家與經濟條件共同決定論是一種認為稅收的產生與存在是由國家和社會經濟條件共同決定的理論。這種理論認為,稅收的產生與存在取決於相互制約的兩個方面的條件:一是國家的產生和存在,二是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即私有財產制度的存在與發展。這兩個條件相互制約、相互影響,只有社會上同時存在著這兩個方面的條件,稅收才能產生與存在。

一方面,國家的產生與存在,使稅收成為客觀的需要,並由於國家的政治權力,稅收的產生與存在成為可能; 另一方面,一定的經濟條件,即私有財產制度的出現,也同稅收的產生與存在有著直接的必然的聯繫。國家取得財政收入可以有多種多樣形式,究竟採取何種形式,必然要受客觀經濟條件的制約。稅收是憑藉國家政治權力而不私有財產制度,而國家又需要將一部分不屬於自己所有或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會產品轉變為國家所有的情況下,才有必要採取稅收這種形式,而那些本來就屬於國家所有或國家可以直接使用的社會產品,國家無需再通過稅收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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