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基本建設煤礦安全檢查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能源局關於基本建設煤礦安全檢查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能源局  
  • 發文時間:2014年1月8日
  • 實行時間:2014年1月8日
通知,檢查範圍,檢查重點,檢查安排,相關要求,

通知

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理部門、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青島考察輸油管線事故搶險工作時的講話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切實提高建設煤礦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防範煤礦建設項目重特大事故,經商國家煤礦安監局,現就煤礦基本建設項目安全檢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檢查範圍


所有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產業升級)和資源整合(兼併重組)煤礦項目。

檢查重點


(一)煤礦項目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核准、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程式的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兼併重組)技改煤礦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已開工建設的要停建整頓;對越權核准、違規審批或建設規模、服務年限等批准內容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規程規範要求的煤礦,應停止施工,按國家規定程式和要求辦理相關手續。資源整合(兼併重組)煤礦應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礦資源整合或兼併重組方案,違規建設的煤礦必須停止施工。
(二)煤礦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方案組織建設。對批小建大的煤礦,以及建設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或設計內容存在較大缺陷,但未履行相關變更審批程式的煤礦,應停止施工,進行整改。
(三)煤礦建設項目施工是否符合規程規範要求。對施工工期不合理、邊建設邊生產或改擴建煤礦施工與生產區域存在交叉的、煤礦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順序不符合規定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停工,進行整改。
(四)煤礦建設項目是否建立完善的應急救援機制。對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急預案不完善或未定期演練的,未按規定建立礦山救援隊伍或未與具備救援能力的礦山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定的,以及未配備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的,應停止施工,進行整改。
(五)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上述單位要依法取得相關資質,並在資質規定範圍內承攬工程。對於違規承攬工程以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資質的,應停止施工,對相關單位進行清退。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項安全管理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實不到位,以及相關管理、施工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應停止施工,進行整改。

檢查安排


本次檢查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安排和組織實施。各地檢查工作牽頭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落實責任,明確任務,完善措施,確保檢查取得實效。
(一)企業自查階段(2014年1月-2月)
煤礦企業應對照煤礦建設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認真、細緻、全面地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及時治理非法違規行為,消除安全隱患。自查工作結束後,煤礦企業應按照屬地原則將自查情況上報當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開展自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全面檢查階段(2014年3月-5月)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投資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開展聯合執法,採取突擊檢查、交叉檢查、跟蹤檢查等方式,按照全面覆蓋的要求,對轄區內基本建設煤礦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提出明確整改措施,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隱患要掛牌督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要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嚴肅查處。
(三)重點督查階段(2014年6月-7月)
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對檢查情況認真匯總梳理,並於2014年5月31日前將總結報告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將對部分重點省(區、市)基本建設煤礦安全檢查情況進行督查。

相關要求


(一)進一步增強安全意識。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始終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堅持煤礦建設高標準、嚴要求,嚴把安全生產關。結合工作職能,從落實煤炭產業政策、編制煤炭發展規劃、嚴格煤礦項目建設標準、提高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準入門檻、強化煤礦建設項目現場管理等方面,落實安全責任,加強督促檢查,確保煤礦項目建設安全。
(二)進一步強化安全主體責任。要督導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安全主體責任,建設單位必須對煤礦建設項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並與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定,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處罰力度。要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採用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暗查暗訪的方式,對照煤炭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以及煤礦規程規範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檢查。要嚴格處罰標準,發現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按規定上限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要加強協調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針對冬春季節煤礦安全管理的特點,制定具體檢查方案和檢查要求;結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重點對之前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煤礦開展複查;要強化聯合執法、現場執法,並及時通報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查處情況。   國家能源局
2014年1月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