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關於做好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經貿委關於做好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有關工作的通知》是國家經貿委2002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要求,通知,

要求

【發布單位】國家經貿委
【發布文號】國經貿貿易[2002]900號
【發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2002-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

關於做好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經貿貿易[2002]9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行業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1號,以下簡稱51號檔案),為做好供銷社與棉花企業分開(以下簡稱社企分開)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社企分開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社企分開是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促進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棉花市場形成的關鍵環節之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7號,以下簡稱27號檔案)明確:“棉花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由國家經貿委指導。”各級經貿部門要提高認識,明確責任,認真貫徹落實27號檔案和51號檔案精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做好社企分開的指導工作。
二、儘快制定供銷社棉花企業改革的具體實施意見
省級經貿部門要會同供銷社等有關部門,對供銷社棉花企業的資產、負債、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摸底,依據51號檔案確定的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和進度要求,制定棉花企業改革的具體實施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意見要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在企業改制中,要指導企業通過多種途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實施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
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是社企分開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經貿部門要配合財政部門,認真清查、核實供銷社棉花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總量及構成,清理債權、債務,並按國家有關產權界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產權界定。
經委(經貿委)與商委分設的地區,要報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省級經貿部門要確定具體處室,負責供銷社棉花企業改革的協調工作,並請將該處室聯繫方式及社企分開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我委貿易市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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