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國家經貿委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2002-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2002-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調整2002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
根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有關承諾,現就2002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調整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02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額,應在2002年9月15日前將未使用完的關稅配額退還國家經貿委授權的進口配額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未按期退還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國家經貿委將在2003年度扣減其相應的關稅配額數量。
二、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應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關配額使用者,並於2002年9月15日前將退還的關稅配額統一轉報我委。我委將於200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關稅配額的申請,並於10月15日前將退回的關稅配額按世貿組織規定的程式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