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優質產品獎勵條例的通知》在1979.06.30由國家經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優質產品獎勵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經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79.06.30
- 實施時間:1979.06.30
現將經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對優質產品頒發國家質量獎的請示報告》及批示,和根據中央領導同志指示擬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優質產品獎勵條例》一併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優質產品獎勵條例》即將見報公布。
附一: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對優質產品頒發國家質量獎的請示報告
一九七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技〔1979〕156號
為了鼓勵工業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努力生產優質產品,趕超世界先進水平,擴大工業品出口,適應四個現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經與有關部門商議,擬從今年(1979年)開始,對工業產品中拔尖過硬的優質品頒發國家質量獎。每年評選、審定、頒發一次。國家質量獎分甲、乙兩種,甲種為金質(鍍金)獎章,乙種為銀質獎章。統一由國家經委頒發。
榮獲國家質量獎的優質產品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適用可靠,用戶滿意,暢銷國內外市場,享有很好的聲譽;
二、主要質量指標高於現行各級技術標準的規定,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或具有獨特風格,優美傳統特色;
三、在國內同類產品質量競賽評比中,取得最佳成績;
四、已定型批量生產,質量持續穩定上升。
獲得國家質量獎的優質產品,一般由企業提出申請,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召集有關單位研究同意,國務院主管部門在全國範圍內評選鑑定,國家標準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定。
榮獲國家質量獎的產品,商標上可標明優質品和獎章的榮譽標記。
國家質量獎的評選、審定,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寧缺勿濫的原則,絕對不準弄虛作假。凡是榮獲國家質量獎的產品,其質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凡不符合優質品獲獎條件者,一律不得使用國家質量獎的標記。頒發國家質量獎,是一項重要的鼓勵政策,為了取得經驗,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再對任何工業產品頒發獎章、獎牌、獎盃。
對授予國家質量獎的產品,要貫徹執行優質優價、擇優供應的原則,保證優先供應原材料、燃料、電力。
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優質產品獎勵條例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工業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努力生產優質產品,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以及擴大出口的需要,國家決定對工業產品中的優質品,頒發國家質量獎。
第二條 國家質量獎每年評選、審定、頒發一次。分甲、乙兩種,甲種為金質獎章,乙種為銀質獎章。
二、獲獎條件
第三條 榮獲國家質量獎的優質產品,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適用可靠,用戶滿意,暢銷國內外市場,享有好的聲譽;
2.各項質量指標高於現行各級技術標準的規定,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或具有獨特風格,優美傳統的特色;
3.在國內同類產品質量競賽評比中,取得最佳成績;
4.已定型批量生產,質量持續穩定上升。
三、評選審批
第四條 獲得國家質量獎的優質產品,先由企業提出申請,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召集有關單位研究同意,國務院主管部門在全國範圍內評選鑑定,國家標準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批。
第五條 國家質量獎的評選、審批,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違者,視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四、獎 勵
第六條 國家質量獎一般在每年“質量月”期間,統一由國家經濟委員會頒發。
第七條 頒發國家質量獎,是鼓勵發展優質產品的一項重要政策,必須採取嚴肅認真的態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再對任何工業產品頒發獎章、獎牌、獎盃。
五、榮譽標記
第八條 榮獲國家質量獎的產品,企業可在該產品、產品說明書及商標上標明優質品和獎章的榮譽標記。
第九條 凡獲得國家質量獎的產品,其質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凡不符合優質品獲獎條件者,一律不得使用國家質量獎的標記。
第十條 凡獲得國家質量獎的產品,如果質量下降,企業應立即停止使用國家質量獎標記,並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提出報告,經採取措施,達到原有質量水平後,企業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恢復。
六、附 則
第十一條 對優質產品實行優質優價和擇優供應原材料、燃料、電力的政策。
第十二條 頒發國家質量獎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列專款解決。
第十三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國家經濟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