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財政經濟法規;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稅收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我縣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執行自治區與市、市與縣以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計委 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
- 文號:計科技[1989]1549號
- 執行日期:1989-12-14
基本信息,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立項原則,第三章 申報程式,第四章 審查下達,第五章 扶持政策,第六章 組織實施,第七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國家計委、 國家稅務局、 國家物價局、 中國工商銀行、 物資部
文 號:計科技[1989]1549號
發布日期:1989-12-14
執行日期:1989-12-14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以下簡稱國家級試產計畫)的管理工作規範化,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x
用進口元器件、零部件組裝的國內尚未生產的產品,以及單純改變花色、外觀、包裝的產品,均不適用本辦法。
新產品按地域特徵分為國家級新產品和地區級新產品。國家級新產品是指在國內第一次研製、生產的新產品。地區級新產品是指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第一次研製、生產的新產品。
新產品試產是指從樣機(樣品)試製成功後到正式投產前形成一定批量的試生產階段。
第三條 國家級試產計畫,是國家鼓勵廣大企、事業單位開發高水平、高效益、高效能的新產品,並使其儘快形成商品化生產的政策性計畫,同時是實行稅收、價格、信貸、替代進口、出口創匯、物資等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四條 國家級試產計畫每年由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中國工商銀行、物資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國家級試產計畫,只列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項目。對於國務院各部門下達開發任務而未列入國家試產計畫的新產品試產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區、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在編制本地區的新產品試產計畫(或類似計畫)時,應考慮優先安排。
第二章 立項原則
第五條 組織編制國家級試產計畫,應選擇在國內首次試產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於領先地位)、國際水平(產品的技術參數達到現行國際標準或當代國外同類產品的先進性能指標)、國際先進水平(在國際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於領先地位)之一的新產品。這些產品同時應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產品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向、國內外市場適銷、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的新產品。
第六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優先納入國家級試產計畫:
一、獲得中國或外國發明專利的新產品。
二、獲得國家或國際發明獎勵的新產品。
三、高技術產業的新產品。
四、附加價值高的新產品。
五、增加國內市場有效供給的新產品。
六、具有出口創匯多、替代進口量大(或潛力大)的新產品。
七、大量節約能源、原材料的新產品。
八、支援農業的新產品。
九、提高交通運輸能力的新產品。
十、能保護環境和使用安全的新產品。
第七條 以下項目不適合列入國家級試產計畫:
一、單純為軍工配套的產品。
二、傳統手工藝品。
三、進口散件組裝的產品。
四、耗能高和污染環境的產品。
五、新花色、新品種。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八條 申報國家級試產計畫的範圍:
一、列入國家計委各類計畫中的新產品項目。
二、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計畫中的新產品項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計委、經委(計經委)各類計畫中的新產品項目。
四、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項目。
第九條 申請列入國家級試產計畫的項目採取逐級申報制。
一、地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或由地區下達開發新產品任務的企、事業單位的項目,均通過所在地、市經委(計經委)或主管廳、局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申報。經省級(含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可委託行業歸口廳、局審查後,進行綜合平衡,並按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的序列分類匯總編報。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的企、事業單位或由有關部門下達開發新產品任務的企、事業單位的項目,向有關部門申報,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備案。經部門審查後,按企、事業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開編報。
三、國家計畫單列的企業集團的項目,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匯總編報。
四、已獲得發明專利的新產品,通過地區專利部門向中國專利局申報,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匯總編報。
第十條 申報注意事項:
一、在申報過程中,都要由承擔試產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自己向有關地區或部門申報,各地區經委(計經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或其他單位都不得為其代報試產計畫項目。
二、凡是已經列入國家級試產計畫的項目,都不得再次申報或改頭換面申報。凡是同一產品幾家同時試產的,原則上不得向國家申報。
三、對於同一產品,不得同時申報國家級試產計畫和國家科委編制的試製鑑定計畫。
四、所有申報項目,都必須由試產單位填寫《××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申報表》(簡稱《申報表》,另發),並附鑑定證書。已獲得發明專利的新產品加附發明專利證書,已獲得發明獎勵的新產品加附發明獎勵證書。
第十一條 申報格式。各地區、各部門對申報項目審查後,將《申報表》按國家計委統一編制的計算機輸入方法輸入軟碟(另發),同時,填寫《××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申報總表》(簡稱《匯總表》,另發),並按年度向國家計委科技司報送《申報表》軟碟一份和按軟碟列印的《申報表》兩份,同時,報送《匯總表》兩份,鑑定書兩份,已獲得發明專利或發明獎勵的新產品,要加附專利或獎勵證書各兩份。
第四章 審查下達
第十二條 項目審查分為技術審查、專家諮詢和政策審查。
一、技術審查的內容:
(一)是否新產品。
(二)是否國內首次試產。
(三)是否具備國家級水平。
初審由地區經委(計經委)或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複審由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組織。
二、專家諮詢的內容:
(一)覆核技術審查的結論。
(二)按技術水平、重要程度、作用大小評出新產品的先後順序。
(三)作出綜合分析評價報告。
三、政策審查的內容:
(一)是否符合產業政策。
(二)是否符合產品結構調整、發展方向。
(三)是否給予優惠待遇。
政策審查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中國工商銀行、物資部等部門組織。
第十三條 國家級試產計畫由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中國工商銀行、物資部編制完畢,並作出稅收、價格、信貸以及替代進口、出口創匯、物資等方面的規定後,聯合下達給各地區經委(計經委)、稅務局、物價局、工商銀行分行、物資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級試產計畫,按照新產品減免稅的有關規定,選擇項目編制下達國家級新產品減免稅名單,同時作出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物價局認定列入國家級試產計畫中,國家定價的生產資料類新產品試銷期為三年;民用消費類新產品試銷價格的試銷期為二年。對於技術難度大,試產期較長的重大新產品,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並送請國家物價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試銷價格的試銷期。試銷期滿後,依據物價分級管理許可權,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作價原則提出建議,報物價部門核定正式價格。
地區性新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六條 中國工商銀行將國家級試產計畫作為發放科技開發貸款的指南,各地工商銀行在選擇科技貸款項目時優先考慮。對企、事業單位重點新產品試產中所需的流動資金,在銀行信貸資金供應能力允許的條件下,給予積極支持。
第十七條 在國家級試產計畫中可以替代進口的新產品,在性能、質量上與同類進口產品相當,國產化率達70%以上,並達到批量生產,能夠基本滿足國內需要的,國家計委將優先納入《國家替代進口產品目錄》,限制同類產品進口。
第十八條 承擔國家級試產計畫中能出口創匯的新產品試產的企、事業單位,在完成各承包上繳中央外匯基數任務的前提下增加的出口收匯,可參照國家規定的超基數出口外匯留成辦法分成。
第十九條 在國家級試產計畫中為國家重點計畫配套的項目,各部委和各地區物資部門對所需物資,按現行物資體制的規定給予積極支持。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國家級試產計畫下達後,分別由申報地區或部門組織實施。
具體組織實施的內容如下:
一、定期檢查項目試產進度,並督促其達到預期目標。
二、組織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屬於地區申報的項目,由各地區經委(計經委)會同稅務、物價、工商銀行分行、物資局等部門落實;屬於部門申報的項目,由地區經委(計經委)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或部門的下屬廳、局)會同稅務、物價、工商銀行分行、物資局等部門落實。
三、組織已完成試產項目的簽定驗收(投產簽定),對試產項目達到的經濟、技術指標及是否具備正式投產條件等作出客觀的評價。組織簽定驗收的工作,可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地區經委(計經委)協商。具體簽定驗收辦法另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組織實施國家級試產計畫的過程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分別向國家計委科技司、國家稅務局流轉稅司、國家物價局輕工司、重工司和農價司、中國工商銀行工交部、物資部反映。各地區、各部門要將實施完成情況,於第二年第一季度內作出總結,匯總報送以上部門,連報三年。完成情況總結要有巨觀分析的文字材料,並填寫《××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第×年完成情況表》(簡稱《完成情況表》,另發)。具體內容如下:
一、試產項目的進展及效益(用數據說明)。
二、哪些產品在行業發展、產品結構調整、市場、效益等方面起了重大作用(舉例說明)。
三、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
四、問題及建議
《完成情況表》按國家計委統一編制的計算機輸入方法輸入軟碟(另發),向國家計委科技司報送一份軟碟及按軟碟列印的材料兩份。
第二十二條 國家計委將實施完成情況,作為確定下一年度各地區各部門國家級試產項目數量的依據。同時,作為評定國家級優秀新產品獎和考核各地區、各部門新產品開發工作的依據之一。具體獎勵和考核辦法另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可參照本辦法的原則,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自行制訂地區的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或類似計畫)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商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中國工商銀行、物資部負責解釋。
國家計委、 國家稅務局、 國家物價局、 中國工商銀行、 物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