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5日,科技部以國科辦高〔2011〕39號印發《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該《細則》分組織實施、工作要求、評價指標、評價結果、附則5部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績效評價細則(國科辦高字〔2007〕75號)予以廢止。
2014年2月12日,科技部辦公廳印發《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國科辦高〔2014〕9號)。該《辦法》第6條決定,廢止《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
- 外文名: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national demonstration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 working conditions
- 編號:國科辦高〔2011〕39號
- 發文單位:科技部辦公廳
- 發文時間: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通知,細則,組織實施,工作要求,評價指標,評價結果,附則,廢止,
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的通知
國科辦高〔201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計畫單列市科技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有關單位: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進一步加強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根據《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1]173號),我部修訂了《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見附屬檔案)。
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做好落實工作。
專此通知。
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做好落實工作。
專此通知。
附屬檔案: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
科技部辦公廳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細則
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1]173 號),制定本細則。
組織實施
(一)科技部組織開展示範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包括:制定評價指標、評價程式和評價標準,認定和發布評價結果。
工作要求
(一)按企業類和事業類分別考核排序。
1.企業類中心。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註冊為事業單位但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
2.事業類中心。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中心參加事業類考核。
(二)每年1 月25 日前,示範中心須報送《生產力促進中心統計報表》。
(三)每年3 月31 日前,示範中心須報送下列材料。
1.企業類中心。
(1)法人證書複印件;
(2)ISO9001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年度監督審核)證書複印件;
(3)經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三張表,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4)經審計機構審計鑑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業類中心。
(1)獨立法人證書複印件;
(2)ISO9001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年度監督審核)證書複印件;
(3)經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資產負債表”;
(4)經審計機構審計鑑定的“收入支出表”。
(四)參與評價的示範中心須按時、完整地報送相關材料。
逾期不報或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視同自動放棄示範中心資格。
(五)科技部採取信息和數據核實、專家評審、答辯等方式對參與評價的示範中心進行績效評價,獲得評價結果。
評價指標
(一)評價指標。
企業類中心評價指標。具體指標及解釋見附屬檔案1。
事業類中心評價指標。具體指標及解釋見附屬檔案2。
(二)計分方法。
1.財務數據評價指標。
(1)無量綱變換。
每個具體指標數據按變換公式進行無量綱變化,計算出該指標的變換值,變換值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變換公式為
…………。
其中,i 代表第i 項指標,j 代表第j 個參評中心, ij X 為第j個參評中心的第i 項指標數據, i max X 為該指標在全部參評中心該項數據的最大值, i min X 為該指標在全部參評中心該項數據的最小值, ij Y 表示第j 個參評中心第i 項指標數據的變換值。
(2)指標值百分化。
設定同次績效評價中,某項指標最大值得分為100 分,最小值得分為60 分,中位數得分為80 分,則第j 個參評中心第i 項指標的百分化數值得分Zij為:…………。
其中,Yimax 、Yimin 和Yimid 分別為該指標在全部參評中心中無量綱化數值得分的最大值、最小值和中位值。中位值即該指標排序居中的參評中心的數值,若參評中心數為偶數,則為居中兩個參評中心數值的平均值。
2.統計數據評價指標。
(1)統計指標的分值,企業類見附屬檔案1,事業類見附屬檔案2。
(2)溝通交流中的指標根據評價年度的情況,由評價機構
相應給出1.0、0.7、0.4、0.1 的分值,即為變換值。
3.單項具體指標的最終得分=變換值×該項具體指標的最終權重,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4.評價指標的最終得分為所有具體指標的算術和。
(三)指標採集。
1.財務數據的獲取。上報的財務報表。
2.統計數據的獲取。上報的統計數據。
評價結果
(一)評價結果分為5 類。
1.A 類。即評價排在企業類、事業類前15%的示範中心。
2.B 類。即評價排在企業類、事業類前15%-40%的示範中心。
3.C 類。即評價排在企業類、事業類前40%-70%的示範中心。
4.D 類。即評價排在企業類、事業類前70%-90%的示範中心。
5.E 類。即評價排在企業類、事業類後10%的示範中心。
(二)評價結果為E 的示範中心,該年度評價為不合格。
附則
(一)本細則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績效評價細則(國科辦高字〔2007〕75 號)同時廢止。
企業類示範中心評價指標及解釋(略)
事業類示範中心評價指標及解釋(略)
廢止
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科辦高〔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進一步指導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升自身能力,更好地發揮生產力促進中心在服務地方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科技部在原《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國科辦高〔2011〕39號)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做好落實工作。
附屬檔案: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
科技部辦公廳
2014年2月12日
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管理,規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確保績效評價結果公開、公正、科學和客觀,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實施
(一)科技部組織開展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包括:制定評價指標、評價程式和評價標準,認定和發布評價結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做好本地區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
二、評價範圍
…………。
六、附則
(一)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績效評價細則(國科辦高〔2011〕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