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核應急設施

國家級核應急設施

國家級核應急設施包含國家核應急回響中心、通信/信息系統、輻射監測支援、核應急技術支持體系、應急物資器材準備、醫學應急支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核應急設施
  • 系統類別:六類
一、國家核應急回響中心,二、通信/信息系統,三、輻射監測支援,四、核應急技術支持體系,五、應急物資器材準備,六、醫學應急支援,

一、國家核應急回響中心

國家核應急回響中心是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在核事故應急期間的工作場所。國家核應急回響中心是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在核事故應急期間的工作場所。該中心主要設施包括:相應中心會議室、主控制室、設備(含獨立電源)室、專家分析室、新聞發布中心以及辦公室、資料室等;中心的系統與設備包括通信系統、信息系統、新聞發布系統、值班及資料管理系統及辦公設備等,能滿足進行指揮和作為國家核應急信息管理中心及對外核應急聯絡點的需要。
該中心具有下列基本功能,以滿足進行應急決策、指揮和作為國家核應急信息管理中心及對外核應急聯絡點的需要:
1.接受、顯示和傳遞核動力廠運行及事故信息,為專家諮詢和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接受、傳遞省核應急組織應急回響的有關信息;
3.為核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間的信息傳輸和進行國際通報提供條件;
4.為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成員及工作人員與專家提供工作環境,保障應急指揮活動迅速、有效地實施。

二、通信/信息系統

建設以國家核應急相應中心為核心的京區通信系統和遠程通信系統,並建立相應的通信能力保持制度,以保證應急回響期間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與國務院領導、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核動力廠所在省核應急組織、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和應急後援單位以及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等通信聯絡的需要。

三、輻射監測支援

為對事故現場監測、事故輻射後果中長期大範圍監測、食品與飲水監測以及必要時對涉外邊界區域(包括管轄海域、河流、水庫)和公海區域的監測等進行支援。

四、核應急技術支持體系

根據積極兼容原則,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應急技術支持中心或後援單位,如應急決策支持、輻射監測、醫療救治、氣象服務、核動力廠運行評估等技術支持中心或後援單位,以形成國家核應急技術支持體系,保障國家的核應急回響能力。

五、應急物資器材準備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和核動力廠所在省的核應急組織所需的應急物資由各自負責準備和保障,超出其自身能力範圍的,由國家按照《核動力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解決。

六、醫學應急支援

為在應急回響時能迅速有效地對中、重度輻射損傷人員組織醫療救治,並為公眾提供有效的醫學保障,由相關衛生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制定好支援預案,包括落實救治傷員的專科醫院,安排或準備適量的專用藥物(如穩定碘片和專用醫療藥物)與器材,並制定好具體實施支援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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