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9]391號
【發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1999-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9]391號
【發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1999-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
(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對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