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基層稅務機關在白酒專項檢查中發現了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處理尺度難以掌握的業務問題。現頒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2]109號 
  • 發布日期:2002-08-26 
  • 生效日期:2002-08-26 
概況,發布單位,發布文號,發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來源,詳情,

概況

發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國稅發[2002]109號

發布日期

2002-08-26

生效日期

2002-08-26

失效日期

暫缺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09號

詳情

2002年8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基層稅務機關在白酒專項檢查中發現了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處理尺度難以掌握的業務問題,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於酒類生產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關聯交易規避消費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的價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對已檢查出的酒類生產企業在本次檢查年度內發生的利用關聯企業關聯交易行為規避消費稅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區被查酒類生產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間不同的核算方式,選擇以上處理方法調整其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稅收入額,核定應納稅額,補繳消費稅。
二、關於糧食白酒的適用稅率問題
(一)對以糧食原酒作為基酒與薯類酒精或薯類酒進行勾兌生產的白酒應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徵收消費稅。
(二)對企業生產的白酒應按照其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是既有外購糧食、或者有自產或外購糧食白酒(包括糧食酒精),又有自產或外購薯類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業其生產的白酒凡所用原料無法分清的,一律按糧食白酒徵收消費稅。
三、關於“品牌使用費”徵稅問題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於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採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併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四、關於外購應稅消費品稅款抵扣問題
對企業2001年5月1日以前外購酒精已納稅款無論什麼原因造成沒有抵扣完畢,2001年5月1日以後均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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