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徵稅範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在1999.03.12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徵稅範圍解釋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03.12
- 實施時間:1999.03.12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008號)與原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015號),有關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的具體徵稅範圍的解釋不盡一致,並且經濟發展及城鎮建設已發生很大變化,在實際執行中,不便於操作,經研究,現進一步解釋和規定如下:
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各地要遵照執行。
二、關於建制鎮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