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是為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而制定的法規。

2019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布機構: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7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公告全文,內容解讀,

公告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
為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現就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見附屬檔案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且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但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復後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
三、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屬檔案2),並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虛假承諾的,撤銷相應的納稅信用修復,並按照《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附屬檔案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五、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後,納稅人按照修復後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
2.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3.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1月7日。

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等決策部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
——明確納稅信用修復的情形。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出現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範圍較大,《公告》實施後,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明確納稅信用修復的條件。開展納稅信用修復以糾正失信行為為前提。《公告》明確,下述四類情形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方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其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經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狀態,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復後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
——明確納稅信用修復的程式。納稅信用修復遵循“申請—受理—反饋—修復”四個程式。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並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後,納稅人按照修復後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公告》強調,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則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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