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發布文號是國稅發[1998]155號,發布日期是1998-09-25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8]155號
【發布日期】1998-09-25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國稅發〔1998〕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據一些地區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於缺乏明確的範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三、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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