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桑塔納轎車納稅問題的批覆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090號 【發布日期】1996-02-29 【生效日期】1996-01-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桑塔納轎車納稅問題的批覆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090號
【發布日期】1996-02-29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桑塔納轎車納稅問題的批覆
(1996年2月29日國稅函〔1996〕090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桑塔納轎車納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流〔1996〕1號)悉。關於要求對2000型以外的桑塔納轎車改按實際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問題,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對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由上海汽車銷售公司包銷的2000型以外的普通桑塔納轎車,按銷售公司對外實際銷售價格(不含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下同)計征消費稅。
二、對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自銷的2000型以外的普通桑塔納轎車,在銷售時,按上海汽車銷售公司的對外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
三、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