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意在為加強成品油行業的稅收管理,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將從事成品油批發和零售的經銷企業(以下簡稱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發布日期:2014-06-06
  • 生效日期:2014-08-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
【發布日期】2014-06-06
【生效日期】2014-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為加強成品油行業的稅收管理,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將從事成品油批發和零售的經銷企業(以下簡稱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

具體內容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經銷企業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推行範圍:成品油經銷企業
三、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有關要求
(一)成品油經銷企業銷售成品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通過系統中“專用發票填開”模組開具,“單位”欄必須為噸,“數量”欄必須填寫且不能為0;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通過“普通發票填開”模組開具。
(二)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匯總開具,每張發票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名稱”欄最多填列7行。
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應於2014年8月1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變更發行。企業端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升級工作由各地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服務單位承擔。
五、使用非AI3型金稅卡的企業,需要配備報稅盤;使用AI3型金稅卡的企業,如使用網上抄報稅的不需配備報稅盤,未使用網上抄報稅的需配備報稅盤。
對於未使用網上抄報稅的企業,到辦稅服務大廳進行報稅時需要同時攜帶IC卡和報稅盤
六、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的密文均為二維碼形式,為保證二維碼密文能正常列印,須使用24針針式票據印表機。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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