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2015年7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該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 發布時間:2015年7月20日
簡述,公告,

簡述

2015年7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為規範和加強建築安裝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下同)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複徵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四、建築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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