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在1999.07.12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07.12
- 實施時間:1999.07.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嚴格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8]108號),要求對期初存貨已徵稅款進行全面清理,認真核實,並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抵扣。目前,各級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清理核實工作已基本完成,為保證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工作的正常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對現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5年初存貨已徵稅款餘額進行嚴格的核實、清理。
二、對留有期初存貨已徵稅款餘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存在欠繳1998年底前應繳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可與期初存貨已徵稅款餘額對抵。對抵欠稅工作應當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對抵頂欠稅後的期初存貨已徵稅款餘額,在保證完成本地區1999年“兩稅”收入任務的前提下,可繼續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項工作的具體執行辦法和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必須在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將匯總的《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情況表》報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