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2007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7〕1289號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7〕1289號
【發布日期】2007-12-24
【生效日期】2007-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7〕12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含供銷社企業,下同)的增值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民委關於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3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累計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比例(以下簡稱“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新辦企業預計其自經營之日起連續三個月的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同時能夠滿足上述第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條件的,可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優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在每月1-7日內提請備案,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1)或《新辦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2);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月銷售明細表(新辦企業除外);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後,民族貿易企業即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並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應停止向備案企業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按規定繳銷其結存未用的專用發票。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當月的銷售額,可全部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對民族貿易企業(不包括本季度內備案的新辦企業)實行季度審查制度。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對民族貿易企業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免稅資格,並對當季銷售額(本季度內備案的企業自享受優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銷售額)全額補徵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企業備案前三個月至本季度末,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
五、新辦民族貿易企業自經營之日起滿三個月後的次月前15個工作日內,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首次審查。發現有第四條第(一)款情況,或自開業起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免稅資格,並對銷售額全額補徵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新辦企業首次審查通過之後,即為民族貿易企業,應按照第四條規定實行季度審查制度,其中,第四條第(二)款中累計銷售比例自開辦之日起計算。
六、被取消免稅資格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停止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允許其重新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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